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1-09-30 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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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第三人(即有独立的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概括地讲,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制度。

目前,我国学者在研究这一问题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涵义的理解   何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涵?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看,英美法系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大陆法系也并非每个国家(地区)都对此进行规定,只有少数国家(地区)对其进行了定义。

   从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82 条规定4来看,该诉讼是一种非常上诉途径,仅在第三人受到裁判效力损害或者威胁时才可提起。

在我国台湾地区,从台湾民事诉讼法第507条之16的规定来看,该诉讼是在再审程序中设立的程序,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均适用再审程序的规定。

   在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中,对于该类主体的权益保障,民事诉讼法学学者们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设立的诉讼称谓也各有不同,有学者称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也有学者将其成为第三人异议制度,还有学者称其为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

   肖建华、杨冰学者认为是指因诉讼当事人进行诈害诉讼, 或因受确定判决效力影响而受到不利的原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因不可归责己的原因未能参加原诉讼, 以致不能提出有利于自己并影响判决结果的事实或法律主张, 从而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原审确定判决的再审之诉。

  我认为,所谓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生效判决使其权利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且无其他救济手段,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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