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1-09-30 23: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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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制度在保险合同中是一项重要的制度,目前,国内外诸多学者均就重复保险的某个问题或整个制度展开了研究,并取得了自己的研究成果,做出了自己的判断。包括保险法著作类、期刊杂志类等等在内的文献资料,都是那些国内外大家的研究结晶,均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不小的帮助。

其中,就重复保险的界定、适用范围、效力及赔偿等问题,众学者们有如下观点:

桂裕作为广义说的代表,他在《保险法》中认为,复保险是要保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契约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有效期间同一、保险契约不同一、保险人不同一。

樊启荣、覃有土在《保险法学》中认为,广义的重复保险主要是指投保人与多个保险公司签订多份保险合同,所有签订的保险合同必须是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所有的保险单都是针对相同的保险标的、相同的可保利益、相同的保险事故而言的。重复保险应该采用狭义说的观点,广义说不符合重复保险制度的立法意旨,且没有实际意义。他们认为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包括向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同一保险标的上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标的上的保险事故、保险期间的重叠性;关于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他们认为重复保险源于损失补偿原则,只有损失补偿型保险险种才能适用重复保险制度。

梁宇贤在《保险法实例解说(修改版)》中提出,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契约,而该数个保险契约,均须于同一保险期间内发生效力而言。

方乐华在《保险与保险法》一书中指出,如果采用狭义说,重复保险显然是部分无效的合同。

邹海林在《保险法教程(第二版)》中认为,由于立法例规定重复保险的目的,在于合理分担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不论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之和是否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将重复保险限定于超额的重复保险,并没有多少实益。

李玉泉在《保险法》中认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各保险人应就其约定承保的金额分别给付,因而不存在复保险问题;覃有土在《保险法概论》中认同了他的观点,也认为重复保险不适用于人生保险。

梁宇贤在《保险法新论》中提出,财产上之保险利益,是可以用金钱估计的经济利益,而人身上的保险利益,即使基于经济上切身利害关系或债务关系而取得,也只能是主观上的估计,而无法以金钱衡量。

江朝国在《保险法基本理论》中提出,依保险法原理,似不宜适用于定额保险,但医疗保险及丧葬费用保险除外;林勋发在《保险契约效力论》中补充道,应适用于生存保险,以他人为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应适用于投保人基于被保险人之经济上保险利益投保之死亡给付保险,如信用保险、限额性医疗保险、限额形式能给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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