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法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文献综述

 2021-09-30 22: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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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以及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分析,目前我国《物权法》中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公示公信原则;(2)善意取得原则。作为《物权法》中物权变动的一部分,本文将以物权变动中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制度为主要内容,对与此有关的研究做出一番梳理,了解目前我国有关《物权法》中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研究进展。目前,我国学者在研究这一问题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第三人及保护第三人的意义

(一)第三人

目前对于第三人的概念,我国学界的观点是一致的,即物权法上的第三人,指的是没有参与物权变动的法律关系,但是又与这一变动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意义

关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意义,目前的主要学说为:

现主流观点为保护交易安全与便利说。其认为从保护所有权的立场来讲,所有权不能因为他人的无权处分而消灭,所有人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其物,受让人应向让与人依其法律关系寻求救济。但是如果绝对贯彻所有权保护原则,交易活动必受影响。因为在广泛的交易活动中,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他人转让的财产逐一调查,若是一一调查便会严重影响交易效率。如果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以后,由于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第三人返还财产,则将使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归于消灭,这必然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而且也不利于商品交易秩序的稳定。

还部分学者持保护公共利益说。其认为单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原权利人的利益进行比较,并试图得出第三人的利益优先于原权利人的利益的结论,从而支撑善意取得制度的结论是不妥的,并认为能优先于原权利人利益的只有公共利益了,若说单单一个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足以优先于原权利人的利益,但公共利益就能优先于原权利人的利益了。善意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交易后还可能将自己已经占有的标的物处分给他人并流转多次后形成一个持续的交易链条,第三人的利益是交易秩序的化身,如果不让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整个交易秩序将被破坏,整个社会生产与再生产之顺利循环被打破,社会经济繁荣成为泡影。

我认为上述两种学说的本质相同,即在所有权与贸易精神间选择保护贸易精神,故可将两学说结合起来,即保护第三人利益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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