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2-09-04 09:09

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研究的文献综述

摘要:“亲亲得相首匿”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它是我国封建法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中国法制史影响深远。“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符合人性本能,又能适应新时代的法律理论,对中国现代法制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亲亲得相首匿; 历史演变; 现实意义; 中国法制史

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一个概念叫做“期待可能性”,在进一步学习中我发现法制史中“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内核与“期待可能性”理论相符,中国古代法律中有这样符合现代刑法学理论的制度,这引起了我对“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极大兴趣。我阅读了相关的书籍、期刊、论文,对“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一、历史演变

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有两千多年的发展历史。在刘乾坤的论文中提到,在周礼中便有“为亲者讳”的规定,可见“亲亲得相首匿”的思想在周代的奴隶制社会就有了最早的萌芽。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崩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提出了“亲亲”原则。到了秦朝,秦始皇以法家思想作为治国理论,焚书坑儒,推行严刑峻法。“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儒家思想受到一定的冲击。西汉初期,战乱刚刚平息,社会经济衰微,统治阶级采用“无为”思想治国,放宽刑法,稳定社会,恢复经济。当西汉经济渐渐恢复发展,无为而治的思想已不能适应统治需求,至此,儒家思想再一次得到统治者重用。公元前70年,汉宣帝正式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也是“亲戚亲得相首匿”制度正式具有法律效力的开始。自汉宣帝后,该制度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制度之一,并为后世封建统治者继承和发展。王玎、李祝环的文章《“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及其在当代的适用》中写道,唐朝初期唐太宗又采取修生养息的国家政策,有了“贞观之治”的盛世,唐朝初步达到了超越历史的繁荣。“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在这一时期进一步完善。宋朝重文轻武,“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相比唐朝既有沿袭又有所改进。《宋刑统》规定,女婿对于岳父母在相隐之律的适用上可以与大功亲相同,即又进一步扩大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亲属范围。明清时期法律都沿用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并且在《大明律》和《大清例律》中都对这项法律制度有了更为细致的补充和完善。直至清朝末年,列强入侵,社会动荡,为了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和阶级结构的变化,调整新的社会关系,我国开始大规模效仿西方法律制度进行修律,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则被保留,并且有了进一步的更新完善。到了民国时期,1935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的规定也体现了“亲亲得相首匿”,并且将封建制度下该制度的义务性规定改成了“可拒绝证言”的权力性条款。使得该制度不再为封建统治者巩固政权而使用,完成了该制度从义务转变为法律权利的创举。新中国成立后,“亲亲得相首匿”被当做封建社会的产物,因此建国初期在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继承上“亲亲得相首匿”被不加分析的全盘否定。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田方彭康指出这一新法条又再一次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思想融入其中,体现出立法的人性化。

二、现实意义

杨晓萍在《论“亲亲得相首匿”的现代法律价值》一文中提出“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符合人性本能,呼唤家人之间的信任与温暖,不逼迫人们大义灭亲,将选择的权利交到人们自己手中。这一原则更有利于让罪犯正视自己的罪行,且保留住了来自家庭的最后的尊重和亲情,有利于罪犯更好的改造。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运用到法律之中,顺应人性本能,符合伦理道德,在实践中才能更好的被人接受更好的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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