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的适用条件——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文献综述

 2022-09-03 10:09

论死刑的适用限制

摘要: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事政策的主流。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决定了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条件,但应该在司法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条件但并没有明确化,因此,如何正确地看待死刑的适用条件,来指导死刑的限制适用,,成为法学界广泛争议的话题,也是我国死刑政策的重点。本文将从三个典型案例出发,拟对刑法第48条中“罪行极其严重”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进行释义,进一步明确死刑的适用条件,从而指导死刑适用以达到限制死刑的目的。

关键词:死刑;罪行极其严重;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人身危险性

一、文献综述

(一)死刑制度简介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也称极刑。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之一,也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至今已延续了数千年。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对于威慑犯罪、树立法律权威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人权观念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尤其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者切查列bull;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论述死刑的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之后,由此揭开死刑存废之争的序幕,许多国家已祖上废除死刑的道路。据统计,在联合国现有的193个成员国中,已经有近150个国家取消或者不再适用死刑,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国家仍然保留死刑。而绝大多数保留了死刑的国家,实际上很少适用死刑,或者说追求以一种更人道主义的方式来实施死刑。因此,可以说全面废除死刑是当今世界各国死刑政策的主流,但这并不意味着死刑的废除是一蹴而就的,因为死刑政策的裁量深受刑事政策的影响,而一国的刑事政策又必须基于其基本国情。就当前我国基本国情来看,并不具备全面废除死刑的条件,这决定了我们只能走严格限制死刑的道路。全面废除死刑是当今世界各国死刑政策的主流,但就当前我国基本国情来看,并不具备全面废除死刑的条件,这决定了我国只能走严格限制死刑的道路。

(二)国外相关规定

许多国际性法律文件明确指出死刑适用的应有价值取向,如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1984年《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以下简称《保障措施》)第1条规定“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但应当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者其他极端严重的罪刑。” 相比《公约》而言,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将适用死刑的范围限于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者其他极端严重的罪行,这一参照标准更具有操作性。此外,2008年人权理事会第五届会议的报告中也指出:“死刑的判处必须只限于最严重的罪行,而且须能证明蓄意杀害并造成了性命丧失。”因此,按国际上大体标准来看,适用死刑的犯罪必须是最严重的罪行,且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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