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文献综述

 2022-09-03 10:09

论积极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摘要:有效性的认定是积极犯罪中止中的重要问题,对刑法理论的完善以及司法和立法的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有效性认定的三个争议点着手,即中止行为导致犯罪结果发生,意外介入因素导致犯罪结果发生时以及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犯罪结果的未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这三种特殊情况,来讨论有效性的认定问题。

关键词:积极犯罪中止;有效性;中止行为;意外介入因素;因果关系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犯罪中止是犯罪停止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法学界的研究热门,其中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以及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一直是学者探讨的重点,而有效性作为犯罪中止的特征之一,受到的关注较之自动性却少了很多,但事实上有效性的成立与否同样也决定着犯罪中止的成立,它的重要性并不亚于犯罪中止的其他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一条款事实上是规定中止犯的成立必须具备有效性这一条件,即既遂结果没有发生。但它仅仅对成立积极犯罪中止做出概括性表述,没有详细讨论成立积极犯罪中止的具体要件,导致对“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理解存在困难。

与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德日两国的刑法并没有明确地将有效性作为中止犯成立的条件加以规定,但德日两国的刑法学理论通说均认为,如果某一行为发生了既遂结果,就不成立中止犯。由此可见,有效性仍是德日两国刑法中中止犯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正因为如此,德日两国的学者们都非常注重对中止犯有效性问题的研究,并且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与德日两国的研究现状不同,我国刑法学界对中止犯有效性问题的研究则明显不足,具体表现在我国刑法学人鲜有比较系统、全面、深刻的探讨中止犯有效性问题的论著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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