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之商业秘密的界定文献综述

 2022-09-03 10:09

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政府行为透明化、政治民主化, 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有效方法。我国自08年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开启了新的里程碑。但是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存着着诸多的缺陷。商业秘密的界定范围模糊不清,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极大的困难与不确定性。本文旨在对当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予以综揽。

关键词: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的构成;商业秘密的界定

一、文献综述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随着“商业秘密”这个名词在国际上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商业秘密的身影不仅存在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中,也逐渐频繁的出现在国际公约之中。然而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始终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不仅如此,各个国家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也在不断的变化着,不同的时期,都有着不同的观点。对于商业秘密我国有关方面正在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如何界定“商业秘密”是无法回避的前置性问题。

(一)外国法律中的商业秘密

1、英国法中的商业秘密

英国可谓是商业秘密的起源之地,然其尚未制定一部相关的成文法,因此有关的内容主要存在于诸多判例之中。在英国,有些学者认为商业秘密是不可界定的,不是那么重要。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发展出一些极具代表性的理论。其中引述最广的是格瑞额勋爵的一个观点:“商业秘密是一种非公共财产和非公有知识的东西” 。这是一个及其模糊的概念,也是一种否定式的定义,为商业秘密设定了一个非常模糊的界限。但是其使用的频率仍旧不低,在案件的审理中,大量的法官曾引用此定义,且根据其个案的具体情况,作了或高或低的具体标准。在英国法中,在商业秘密的界定过程中,对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其持相对性的态度。斯格特法官认为:“寻求保护的信息是否为公众所易知,取决于是否设法用过强加信任义务而限制其使用或披露,这一问题不能以绝对的言语来回答。其答案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对于商业秘密所需的新颖性,商业秘密并不需要达到如专利一般的新颖性的标准,即便是从公共渠道获取的信息,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商业秘密。值得关注的是,在发展过程中,英国法中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呈现出一种扩大的趋势。上诉院大法官布特勒· 斯劳斯的一段话是对此种发展趋势最好的描述:“我们已经进入了跨国经营和全球经营的时代。信息可以由高级经营人员掌握,而其一旦被竞争对手所掌握,就会给雇佣这些高级经营人员的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害。在我看来,lsquo;商业秘密rsquo;必须作宽泛的解释,非技术或者非科学属性的具有高度秘密性的信息也可以包括在内,雇主对此有权寻求保护,即使其期限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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