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海岛立法的现状和完善文献综述

 2022-09-02 20:38:05

浅析我国海岛立法的现状和完善

摘要:在立法上,我国于2009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确立了我国在海岛立法上的目的是保护海岛,包括保护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特殊用途海岛。国家对海岛的管理采用分类管理模式,对有居民海岛,采用的是传统的陆地资源的管理体制,实行的是部门管理;对无居民海岛实行综合管理,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归国家所有,在国家海洋局专设海岛管理办公室,由国家海洋局和地方政府联合管理。在海岛保护的原则上确立了合理开发、科学规划、保护优先、永续利用的原则。

关键词:海岛; 保护; 管理; 立法

  1. 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发展动态

国外在海岛立法的法体模式上,有单行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两类。单行立法模式中又分为调整某一类海岛的立法模式,如日本和韩国;调整某个或某些特定海岛的立法模式如加拿大、韩国。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这两种模式兼用。[1]

国外在海岛管理模式上,英国采用松散型多头共管,英国皇家地产管理委员会下设海洋地产委员会,经营海洋地产,工贸部负责石油开采,环境部负责协调,农渔食品部负责渔业资源,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制约;美国采用的基本是综合管理模式,将海岛归于海岸带管理,由国家海洋与大气局及其下设机构管理,并专门成立海岛事务管理机构;加拿大采用中央和地方分管,海岛和土地管理一致,联邦政府负责联邦公有海岛,省政府负责省公有海岛;韩国采用混合模式,对待开发的海岛,由行政自治部长官根据直辖市长、道市长或道知事申请,经过岛屿开发审议委员会的审议,予以制定。制定后由市长、道知事负责管理。没有被指定的岛屿有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日本对海岛的管理由政府负责,首先由内阁总理大臣听取国土审议会的意见,之后由有关都道府县知事制定海岛振兴计划并报内阁总理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听取国土审议会的意见后最终确定海岛振兴计划,由都道府县知事负责组织实施。对待开发的岛屿,韩国和日本都是由政府及各级行政官员作为主管机构负责实施开发。澳大利亚采用专门管理,针对一些面积大、资源丰富、有常住人口的特殊海岛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对劳德哈伍岛设立劳德哈伍岛委员会(Lord Howe Island Board),负责管理岛上的日常事务。委员会的决策原则上采取多数裁决制,实行集体决策;对于弗雷瑟岛(Fraser Island),联邦政府与昆士兰州政府于 1997 年进行联合管理。并建立了一系列管理机构,包括弗雷瑟岛行政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科学咨询委员会等;对诺福克岛实行行政长官负责制,岛上设政府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岛上设行政长官负责行政管理,同时设执行理事会。[2]

在海岛管理制度上,有海岛登临制度。该制度又分为随意登临和登临许可。大部分海岛,特别是有居民海岛对外来人员的登临没有特殊限制。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海岛,要登岛需要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例如:加拿大的塞布尔岛。由加拿大针对特殊海岛实行登临许可制度。美国对绝大多数海岛允许自由登临,允许建旅馆和别墅。

在海岛规划制度上,英国共有五级规划;加拿大三级;美国分为四级;日本海岛规划与土地规划不可分。海岛开发许可制度,英国、日本采用许可制,美国还需要海岸带使用许可证。马尔代夫对海岛上建筑物的建设也实行审批制。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都实行海岛土地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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