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店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法律规制文献综述

 2022-09-01 10:09

《论网店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法律规制》文献综述

摘要:随着网络零售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开一家网店成为越来越年轻人在初始创业时期的选择。而随着有关网店的新型纠纷的开始出现,涉及网店分割问题的离婚案件也开始逐渐的增多。但在此类案件的实际实践中,网店本身法律属性在立法上存在的空白以及其自身价值难以评估等问题给案件判决带来的技术困难开始日益暴露,基于此,学者们对离婚案件中网店分割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许多自己的见解,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分析与建议。

关键词:网店分割;立法空白;财产评估

一、文献综述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变革开始于1995年,在这一时期的网上零售业受制于并不足够的宽带与搜索引擎,卖的只是一些比较简单的商品。而到了2007年,由于社交网络的快速发展,移动设备的广泛普及与应用,网络零售业也由此实现了更加快速的发展。而在中国,由2011年便已经拥有注册用户近5亿之多的淘宝网可见,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发展以及这一消费方式普及之迅速,同时也反映出目前网店存在的数量之多。而其中已婚店主更是不在少数,也即开设淘宝网店正在成为越来越多已婚者的职业选择之一。但与此同时,我国离婚率也在逐年增加,在以上的情况下,离婚时网店财产该如何进行分割这一问题开始凸显。对此,已经有不少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乃至研究生学生注意到此问题,并通过深入的研究,结合国外的实践经验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以及制度完善的建议。

在关于网店的法律属性分析这一问题上,杨立新所写的《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一文中提到,《民法总则(草案)》出现网络虚拟财产概念,是2016年5月27日征求意见稿的修改稿,该稿的第102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特别代表了笔者的意见。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这一做法,一直延续到《民法总则(草案)》第一次审议稿。该稿第104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而《民法总则(草案)》第一次审议稿在社会上公开征求意见以后,各界都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其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也提出了很多不同意见。因此在2016年9月13日提出的《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修改稿中,网络虚拟财产被从第104条中移出,纳入到第102条的内容中,即:“民事主体对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投资、网络虚拟财产等享有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这一修改意见,遭到多数专家的反对,而且对这一条文本身也提出质疑,因为这一条文并没有实质意义,内容也过于具体。因此,在《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中,就形成了第124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在后来的几次草案中一直维持这样的内容,直至最后《民法总则》通过,成为现在的第127条,条文内容没变,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客体。尽管该条文并未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权客体,但是,从《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的条文文本演进以及从逻辑推理上,都可以看出立法实际上是肯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客体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虚拟物,可以建立所有权[1]。另外,在薛陈陈所写的《虚拟财产的物权定位——以若干案例为分析视角》一文中提到,对虚拟财产进行界定,必须从“虚拟”和“财产”两方面加以解释。“虚拟”指的是虚幻不真实的,在这里则指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依赖网络环境存在。那么“虚拟财产”则是依赖于网络环境存在的一切不真实的财产,此处的“不真实”不是指不存在,虚拟财产实质上是客观存在的,拥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遂是民法上的“物”,即物权的客体[2]。这两篇文章都谈及了《民法总则》对虚拟财产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确认,并作出了作者自己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分析。

除了着眼于对网店本身法律属性的分析,也有许多学者着眼于对目前网店分割存在的现实困难的探究。如关于网店分割的立法存在空白,这在高富平所写的《从电子商务法到网络商务法—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定位的思考》的一文中有所体现,该文先对网络商务法的定位确定立法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分析,即网络商务立法应当明确网络交易各主体及其法律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网络经营行为制度规范和行为规范,以消除网络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规制危害网络交易安全和公平的行为。为此,立法应当围绕网络经营行为规范这一主线在内容上有所取舍协调好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建立自己的逻辑体系。从立法目的出发,其立法框架应包括交易安全、网络交易规则等。但同时也表示,网络商务的渗透性导致了网络商务发展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不可能在一部网络商务法中得以解决[3]。再如网店财产难以评估,这在王克先所写的《夫妻共有虚拟财产分割探究》一文中有所提及,该文认为虚拟财产的分割还有一个难点,就是难以确定其现实货币价值。普通财产可以由估计机构来评估,而虚拟财产尚无相应的评估标准,实践中虽可以让评估机构出具咨询意见,作为定价参考。评估机构出具咨询意见时可以收集参考虚拟财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根据市场价格来确定价值,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虚拟财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也最能直接反映出虚拟财产的价值,但市场交易价格也容易受到不同网民个体差异的影响[4]

当前,我国关于离婚案件中网店分割这一新型问题还存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具体到解决网店分割障碍的问题上,王克先所写的《夫妻共有虚拟财产分割探究》一文认为夫妻共有虚拟财产的分割可以按照分割普通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和方式进行,如价款分割、作价补偿等,但同时应考虑到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对于虚拟财产的归属,那些没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才可以改变使用人,以体现对原使用人的人格尊重,也有利于原使用人与信息相对人的隐私保护,同时还应考虑服务商的服务协议,否则很难实现转移。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尚无相应的机构也无相应的标准,但可以让评估机构出具咨询意见,作为定价参考。对虚拟财产的无形价值如网店的钻、皇冠,及双方志在必得的虚拟财产,可以用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虚拟财产,并补偿对方一定款项,这既确定了虚拟财产的归属,也确定了虚拟财产对的价值。必要时也可以将虚拟财产出售,通过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之间的转换,变现后分割价款。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价值只考虑购入与实际投入的资金饥渴,否则难以体现人身依附性。此外,该文还认为虚拟财产的归属还应考虑服务商的服务协议。能不能转移该财产,不止仅凭当事人的意愿,还要看服务商的服务协议。当事人达成分割协议,尚需要服务商的支持,否则难以实现转移。另外,刘吟秋、刘奇琦的《离婚了,淘宝网店能否分割》中认为,淘宝网店的经济价值大致来自三方面,第一是卖家用于交易的存货,第二是买家收货后支付的货款,第三是淘宝网上的网店本身(同时绑定了用于联络的即时通讯工具阿里旺旺)。淘宝网店的纷争必然要涉及到上述三方面内容。绝大部分存货是典型的实体财产,是有体物,涉及分割时适用物权法和合同法即可。支付宝虽是网络空间上的账户,也被称为虚拟账户,但其中的存款并不是虚拟财产,是典型的货币款项,其分割也要适用普通民事法律。而第三部分淘宝网店本身的显著特点就是与淘宝网制定的信用度和好评率密切联系,信用度和好评率系淘宝网店店主长期经营的积累,同时也成为淘宝买家甄别卖家好坏的参考标准。而且实名经营限制的是将网店本身作为交易对象的诸如买卖、租赁、赠与店铺的行为,因此当网店涉及分割问题是出于离婚这一理由时,就有可能需要店铺易主,这和淘宝网所禁止的转让行为属于不同性质,不至于影响到淘宝网设定的交易环境,也并未超出淘宝网的交易规则和网络技术规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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