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2-09-01 22:07:36

情势变更制度研究

摘要:从情势变更制度的产生历史为出发点,引出我国情势变更相关规定,并简要概述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简述英国法与德国法在情势变更问题上所持观点与裁判立场;最后讨论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效果与新修正的民法总则中所传达的法感情是否存在冲突。

关键词:情势变更; 合同法;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撤销;

一、文献综述

罗马法以来,各国均遵守着契约必须严守的原则,但二十世纪,人类历史经历了三次重大事变,导致货币贬值、市场剧烈变化、物价暴涨等情形频发,使得合同无法依约履行。在此种大环境下,严格遵循契约严守原则已无法适应社会变动,因此为了使合同法能够适应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更好地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经济流转的正常秩序,产生情势变更制度。[1]

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 号)(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2]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为:1、客观上须发生情势变更事实,范围不限于个人或社会,可以是战争经济危机、也可以是个人房屋烧毁等;2、适用时间上,须在合同成立后以及履行完毕前,若合同履行完毕则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情势变更产生的效果无法溯及到在此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