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及完善路径文献综述

 2022-08-18 11:40:58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国内外研究综述

摘要:本文先列举了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典型国家(地区)现行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规定并进行概述分析,总结比较域外的相关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可借鉴之处。随之列举了2018年确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后我国的专家学者对现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问题探析和相关观点。

关键词:形式缺席审判;贪污腐败;救济;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综述

1.国外缺席审判的有关规定

经过理论的优化发展以及实践的充分考证,许多国家都认同该制度的平衡价值,并将缺席审判程序视为对席审判的补充和例外,在本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早在20世纪中后期,各国就已经开始陆续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发展到今天,该制度已成体系,为我国完善相关的规定提供了较好的借鉴。

《德国刑事诉讼法》230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一)没有被告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不进行审理。(二)被告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出庭接受审理,应下令拘传或发出逮捕令。”德国刑事立法原则上要求对席审理,有正当理由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缺席审理。即当被告人所在地不明、逃匿境外时或被告人不能出庭等其他情况,管辖法院不能对被告人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但可以启动证据保全审判程序。在此程序中,可由辩护人代理被告人出席法庭审理活动;未出庭接受审理的被告人无权要求通知其诉讼程序进展状况,但法官有权主动告知未出席庭审活动的被告人案件情况。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270条规定“如果不能抓获被告人,或被告人没有出庭,则应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然而,410条第2款规定“若均已满足传唤条件,且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接受审理,应对其缺席审判。”与此同时,627条至641条也规定“抗传程序”,即犯重罪的被告人从一开始就逃避刑事责任的追诉,或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逃跑,那么法庭应发布命令要求被告人在十日内出席法庭接受审判,否则将会被认定为“抗拒法律”,并暂停其公民权利。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