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自助行为的法理基础文献综述

 2022-08-18 11:08

民事自助行为的法理基础

摘要:作为民事私力救济方式之一的自助行为在现实社会中大量存在,它在权利的实现与保护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本身带有的合理性也日益受到人们的认可。但是,由于现行民事立法没有正面规范自助行为制度,使得客观存在的自助行为常常因为缺乏法律必要的规制,而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本文通过对自助行为的概念、性质及构成要件等诸要素进行分析论证,希望通过类型化,能为实践中的自助行为界定明确的判断标准,划清其与不当自助行为的界限,促进自助行为的法制化和体系化,从而在总体上促进我国民事私力救济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自助行为; 私力救济; 法理基础;

一、文献综述

何志文是最早关注自助行为制度的一批学者。早在2004年,他就在《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立法刍议》中提出了相关看法,他提出自助行为是民法中的一种私力救济手段,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它的实施条件是:须为自助的目的,须因情势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它的实施原则是:须依法定方式,须在必要的限度内。它的实施方式是:扣留债务人财物,毁损债务人财物,扣留债务人人身,制止债务人对有义务容忍的行为进行抵抗。在实施自助行为后,行为人应立即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在错误实施自助行为的情形下,行为人应当承担过错的赔偿责任。

白晓东是较早关注该领域的学者,并发表了多篇相关专业论文。他在《债权人自助行为研究》一文中指出:债权人自助行为,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于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拒不履行义务,或者其他侵害债权导致其请求权无法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情形下,为实现合法债权而对债务人实施的旨在实现债权的救济方法。债权人自助行为与担保制度、保全制度和履行抗辨制度等债权保障制度不同,它是现有债权保障制度以外,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不得已手段。在法律性质上,虽然传统民法通常将债权人自助行为视为抗辩权或者侵权法上的抗辨事由,但债权人自助行为实际上应是民事权利行使的一种方式,是债权人私法救济手段,同时,债权人自助行为是适法行为,而非合法行为,也即,自助行为可能是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还可能是事实行为,因此,债权人自助行为的结果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为法律所保护。通过类型化,可以将债权人自助行为分为:对债务人人身的约束、对债务人财产的自助保全措施、准债务给付行为、排除债务人有义务忍受的抵抗行为四大种类。债权人自助权利不得滥用,不能成为债权人利用债的强制力对债务人施暴的工具。债权人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是:债权人具有合法债权,并且应当是完全债权;债权人自助行为在债权受到侵害,并且其受害程度已经超过一般违约的情形下发动;自助过程中,债权人实施的行为种类应当按照一定的强度序列选择使用,并不应破坏和平;其强力是法律所能容忍的,如最小损害足以达到其目的,则应当优先使用。债权人自助行为除了具有债权的保全性质,也具有救济债权的属性。债权人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事实状态,属于民法上的法益,值得法律的保护,通过对现有债的实现制度扩张和类推解释,债权人自助行为具有在债法上适用可能性,通过将一般留置权扩张为商业留置权,设立紧急留置权,建立债权申报制度,债权人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事实这一法益,可以上升为权利,从而达到债权人救济债权的目的,如此,债权人自助行为将有效补充现有债权实现体系。

苏新贺在《论民法上的自助行为》一文中指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的自由予以拘束,或者对其财产予以扣留、毁损等行为,为法律所容许之权利保全措施。自助行为可分为:一般与特别的自助行为、针对人身与针对财产的自助行为。自助行为制度价值体现在对公力救济的补充、对司法成本的节约和对公平正义等法律基本价值的实现。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前提条件——须有不法侵害状态的存在且被侵害的权利可以被恢复;主观要件——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时机条件——须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程度条件——行为具有相当性;事后义务——及时请求有关机关处理。对于我国自助行为制度规则设计的六点建议。

范晶晶在硕士论文《侵权法中的自助行为研究》中提出私力救济始于人类社会早期,曾经是无政府状态下唯一的权利救济方式。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国家的产生和公权力的不断加强,私力救济的地位逐渐被公力救济取代。在现代社会中,私力救济多被视为一种野蛮、落后、反文明的救济方式,因而被各国法律严格限制甚至遭到禁止。但事实上,公力救济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往往导致权利救济发生困难,而私力救济在许多方面能够弥补公力救济的缺陷,对于更加有效地救济和保护民事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私力救济的主要方式之一的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救济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予以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目前,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已经对自助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自助行为的价值已经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但是对于自助行为的性质、要件、法律效果以及在民法体系中如何进行定位等问题,学术界仍存在着争议。我国的现行法虽然尚未对自助行为予以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大量自助行为的存在,以及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许多困难,都在唤起学者和立法者们对自助行为制度的重视。本文从法理学和法律制度角度对自助行为进行分析,并对中外学者关于自助行为的理论学说以及国内外典型的自助行为的立法实践进行比较研究,对自助行为的价值进行肯定,对其性质进行界定,阐明我国建立自助行为制度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之上,以我国《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第23条为出发点,探讨我国自助行为制度立法的具体问题。

最近几年,学界又有了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王黎明在硕士论文《我国民法应确立自助行为制度》中提出了具有时代意义的看法。他认为民事自助行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丰富的实践意义。域外国家的自助行为制度的立法已较为成熟,学者对民事自助行为理论的研究也较为全面和深入,国内民法学者也结合国情对确立自助行为制度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述和丰富的制度设计,但我国公布的《民法总则》中仍没有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进一步研究仍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作者首先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借鉴最新研究成果,对自助行为的内涵进行了更为清晰的认定,将自助行为与私力救济、自卫行为、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比较,在已有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符合民法精神和时代特征的“公力救济互为补充说”,即将自助行为视为与公力救济平等互为补充的权利救济方式。同时,全面归纳和诠释了自助行为的自主性、个人性、救济的直接性、非程序性、非国家强制性等特征。然后结合社会时代的发展,从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理念,有效保障民事权利,有效克服公力救济的局限性,维护司法统一与权威,符合我国国情,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三个大的方面对确立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意义和必要性进一步进行了深刻和全面的论证。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认定自助行为的依据,论文结合司法实践,对自助行为的要件进行了更为科学的符合司法需求的界定,提出人民内部矛盾的纠纷处理和解决不需要国家全部涉足和干预,事态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应是实施自助行为的充分条件,而不应是必要要件。民事自助行为不仅适用于情事紧迫,无法及时、有效获得公力救济的情况,还适用于寻求公力救济非为必要的情形。自助行为实施后,是否提交公共机关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实施自助行为后,如果当事人纠纷已经解决,考虑到节省公共资源,方便人民群众,无需再提交公共机关。实施拘束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或扣押他人财产,若未能实现权利、化解纠纷,须将纠纷提交公共机关处理。对上述具有创新性的观点,论文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审判实践,运用较为丰富的案例进行了论证。论文还对自助行为的实施方式进行了全面总结和归纳,提出自助行为的表现形式采取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典型的自助行为形式进行分类列举,再用概括性兜底条款“其他相似的行为方式”覆盖未能列举的自助行为表现形式,保持自助行为形式的开放性,以满足快速发展的社会生活的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和需求,紧密结合司法实践,该论文在自助行为的内涵、实施方式、构成要件、制度功能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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