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被告人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摘要:品格证据虽然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得到体系化、制度化的发展,而在我国内,品格证据无论是在量刑还是定罪上的运用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主要通过对“北大法宝”上所搜集到的裁判文书进行分类分析,得出品格证据在定罪联系上对法官裁判的影响,并探究其中的原因及其在我国立法不明确的前提下适用时会产生的问题。最后在总结上述的情况下,在定罪上规范品格证据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影响,在量刑上使得品格证据适应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契机。

关键词:品格证据; 定罪量刑; 适用问题;构建

  1. 文献综述
  2. 品格证据的内涵

英美证据法中品格证据的真正含义是什么?英国的证据学家Murphy Peter提出的品格证据中的“品格”包括声誉、行为倾向、以前发生的特定事件的观点得到英美学术界的广泛支持。我国的学者在对“品格证据”的研究上对其内涵的解释大多基于上述英国证据学家的观点。

袁曙光、张静在《中国法视野下的品格证据基础理论及发展理路》中赞同《布莱尔法律词典》中对品格证据的相关界定,即品格证据是指“有关证明一个人性格特点和在一定社区范围内公众对个人名誉、道德方面评价的证据”。在声誉方面,作者认为,无论社会如何发展变化,一个人始终都会生活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之中,处于这个环境当中的人在与这个人的日常交往过程中,总会自觉不自觉地给予这个人特定的评价。当多数人在某个评价上产生共鸣之时,便形成了这个人的“声誉”。

任惠华、杨立云在《论品格证据--含义、现状与制度设计》中认为行为倾向是指他人经常实施的行为或者某个特定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特点。一个人的行为倾向与他的生理、心理习惯相关性较强,而与其道德品质的相关性较弱。一个人的行为倾向可能也会影响其道德品质,但有些行为倾向是与道德品质无关的。从而认为若实践中仅仅把品格证据限定为证明一个人道德品质的证据显然是不全面的,同时这也从侧面说明一个人的技能作为行为倾向的一种表现形式也能视为品格证据之一。

总结上述两篇文献期刊和外国学者对品格证据的分析可知,国内学者对品格证据的内涵也认可从声誉、倾向行为、往事等方面来阐述。

  1. 实证研究结果及其原因、存在的问题
  2. 本文实证研究的结果:
  3. 通过对收集到的73篇裁判文书的分析可知,被告人品格证据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相对比未适用品格证据的73篇裁判文书可发现,被告人品格证据对被告人的实刑、拘役、缓刑、免于处罚等方面有一定的影响,但同时,由于我国在该方面的立法规范的不明确,法官在将品格证据作为量刑的参考时难免会出现规范性问题:
  4. 首先笔者发现被告人未认罪的案件中,被告人品格证据往往在定罪阶段被提出。胡禹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规则研究》一文中也指出该实证研究的现象,他指出在审判的过程中,存在纯粹的量刑证据过早介入审判的现象很多用于证明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是否属于从中处罚情节的品格证据在定罪阶段就被提出。这种现象很容易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尤其是在疑难复杂的案件,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很可能引发法官对其产生偏见。
  5. 其次笔者发现法官在考虑被告人量刑时采纳被告人品格证据存在随意性。由于实践中缺乏立法层面的规定,法官在使用品格证据时没有一定的适用标准,只能依据自身的价值判断来决定是否才难。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对于品格证据的采纳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与随意性,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有违法律的稳定性。
  6. 再者,无论是哪一方主体提出被告人品格证据,在我国审判公开的制度下,对被告人品格证据的适用难免会造成对被告人相应隐私权的保护欠缺。戴建军在《品格证据的客观获取与规范使用》种指出,在受固有的重打击、轻保护刑事司法理念影响,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附带的各种不良品行证据会随侦查卷材料一并进入刑事诉讼流程,且这些品格证据不单单包括被告人已定罪的先前行为,也包括被告人平日的生活习惯等甚至不为人所知的隐私行为,因此,在庭审上提出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被法官所知,被群众所旁听,会导致在量刑上适用品格证据时对被告人的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7. 在定罪上,本文在经过实证研究后发现,被告人品格证据一般不适用于被告人定罪阶段,但品格证据在面对印证困难产生的疑难案件时,可以作为法官加强心证的补强证据,加强法官的自由心证,以解决此类案件的证明困难。其中在73篇文书种涉及到一起该案的典型例子,即“奥索诺等走私毒品案”,本案的裁判要旨:在走私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一方藏毒入境,一方境内接应,接应人员通常会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当入境者对接应者进行指证时,就出现“一对一证据”的局面;当入境者没有指证接应者时,在案仅有间接证据。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囿于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则会遭遇证据证明力评价和事实认定的困难,而在此案中就很好地运用接应者的品格证据结合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对被告人进行定罪。但由于自由心证主观性较强,且根据宋洨沙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品格证据之比较研究》一文中指出的我国目前司法系统人员素质的问题即我国各个地区发展不平衡,法官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尤其是基层法官的专业化水平还有待提升来看,制定规则来限定法官评价品格证据的自由裁量空间是十分必要的。
  8. 被告人品格证据影响裁判的原因

在分析了上述品格证据分别在定罪量刑上的适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后,再分析其影响裁判结果的原因,以此在明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形成的原因后才可以针对性地寻找解决地方法。

  1. 被告人品格证据在特殊案件中影响定罪的原因:
  2. 我国刑事诉讼中印证模式证明的困境。龙宗智教授在《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一文中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模式归纳为“印证”,他在文中也指出,由于强调印证 ,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 中 , “ 一对一 ” 的案件是诉讼证明上难以突破的难题。 尤其是贿赂这类难以获得印证性证据的案件。因为此类案件在只注重外在证明的模式下对缺乏印证的单个证据以及证据组合难以作出证明力判断或在获得相互印证关系确保了单个证据和证据组合的真实性之后,在进行综合的证明力评价时仍然会面临如何完成证明活动的困难的案件难以证明犯罪事实,而若案件存在品格证据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援引品格证据加强法官的自由心证,解决疑难问题。
  3. 特殊案件中犯罪人的再犯心理。宋远升在《少年司法程序中品格证据适用的冲突与重构》一文中指出,品格证据当然有其特定的价值,其与人们日常惯习直接相关,也符合心理学的有关原理。譬如,对于性犯罪等特定犯罪行为,特定的心理惯势会导致犯罪人重复以前的犯罪模式及方式,即使表面上能够加以掩饰,但是,紧张的犯罪过程使得其还是能够体现其犯罪的一般规律性。惯习与有规律的行为自动相连,从而导致在某种特定情形下该类证据的很高的可性度。因此,品格证据对于某些特定犯罪的证明价值是得到认可的,特别是对于成瘾性的犯罪而言更是如此。田刚在《性犯罪人再次犯罪预防机制》一文中进行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在传统的侵害性自主权犯罪中,虽然强奸罪记录犯罪人再犯率并不高,但是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和强迫卖淫罪都具有较高的再犯率。综上两篇文章的论述可知,性犯罪人员具有较高的再次犯罪倾向是无疑的,这也为性侵未成年人等特殊案件中对被告人适用不良品格证据的提供了价值基础。
  4. 被告人品格证据影响量刑的原因

主要体现是由于“品格证据”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告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的体现,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又是刑罚追究各个犯罪人刑罚个别化的核心概念。因此,品格证据对实现犯罪人的刑罚个别化有重要意义,在杨琳,赵明一的《浅论刑罚个别化》中提及到追究刑罚个别化有利于实现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因此,品格证据对量刑的影响实则是实现对被告人量刑上的公正以及对其将来危险性的一种预防,因此,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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