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州县治理浅论——以浙江龙泉司法档案为例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清代州县治理浅论

——以浙江龙泉司法档案为例

摘要:探究清代州县政府治理的方式,分析基层行政部门的设置与官吏。了解行政地位的主要因素是行政级别的高低和行政权力的大小。需要研究典章制度的规定。通过浙江龙泉司法档案,对清代州县社会治理中司法方面进行深入剖析,理清司法与社会治理之间的重要关系,还有其他各方面角度进行研究。

关键词:州县治理; 龙泉司法档案; 清代;州县官

一、文献综述

  1. 清代州县概况与设官

(一)州县政府

对于清代州县政府的概况,瞿同祖在《清代地方政府》里提到,在清代中国,各级地方政府都是按同样的原则组成。所有行政单位,从省到州县,都是由中央政府设计和创建的。中央政府供给经费、任命官员、指导和监督其活动。所有地方官员,包括州县长官,都是中央政府的代表。在州县或组成州县的市镇、乡村,都没有自治。实际上,在州县级以下没有任何类型的正式政府存在。对清代州县政府的整体概况简洁而又准确,作者的诠释对州县政府的整体有了大致的定位。

  1. 州县官

瞿同祖在《清代地方政府》里也同样提出,州县官(知州、知县)在地方官系列中虽然品秩较低,但在地方行政中扮演着及其重要的角色。正像鲁一同曾指出的那样,州县官是真正的行“政”之官;他们的上司——知府、道台、刑按使、布政使、巡抚或总督——都只是监督官。换句话说,上级官员仅向州县官的工作,当然主要是通过书方式。执行常规行政事务和上司命令的是州县官。因此州县官总被称为“亲民之官”或“地方官”。他们管治下的百姓则称他们为“父母官”。以上观点可谓相当精准的概括了州县官的地位,其所作做所为皆为了人民百姓,良苦用心。

  1. 地方社会治理情况
  2. 司法职能

关于清代州县官和州县衙署的司法职能,瞿同祖著《清代地方政府》、陶希圣著《清代州县衙门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那思陆著《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以及吴吉远著《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等已有较充分的研究,除“州县司法弊端”一目和所附“代书制度”外,未发现其他遗漏之处。以上遗漏之处,将在论文中依据史料对有关问题加以辨证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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