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品的侵权认定研究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同人作品的侵权认定研究

摘要:随着科技高速发展,文化的传播方式日渐丰富,尤其以网络传播方式为盛。同人作品兴起于网络文学的传播和发展。大量的同人作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有单纯使用角色信息的,也有使用一定比例的故事情节的,也有从文字形式转换成其他类型作品。但目前的法律并未明确同人作品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对原作者构成侵权的风险确实存在,应当有效地制约不合法的侵权行为。因此,对于不同程度使用原作品创作元素的二次创作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成为当下解决问题的关键。本文研究同人作品的侵权认定问题,将分析同人作品在著作权和商品化权益中的定位,细化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从而确定其侵权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实质性相似;合理使用;商品化权益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首先,同人作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新时代下文化传播形式创新的产物。“同人”一词来源于日语“同人誌”,含义为:因为对原作品的喜爱而聚集起来的共同爱好者基于原作品进行创作得到的作品。因我国同人文化发展得晚,同人作品本身没有官方的法律定义,只有在疑似侵权的案件发生时,才开始尝试为其定义。各位学者给出了不同定义。李丽梅认为,同人作品是指同人爱好者利用原创作品中的人物、背景或其他要素进行创作而产生的作品。王迁认为,同人作品是指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创新的作品。[1] 也有人作扩大解释,认为同人作品是指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作品。[2]

同人作品基于原作品派生而成,最紧密的联系是原作品的角色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并且从广义的作品理解,“同人”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同种形式之间的转换(文字变文字,图像转图像);也可以是不同形式之间的转换(比如由文字变为线条加以色彩,组合成美术作品,或者在文字基础上加以有声演绎,形成录音作品等),但始终围绕着角色展开。因此,新作品与原作品很容易在角色上产生实质性相似。目前,我国立法并未确认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故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需要结合著作权法上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实质性相似标准和合理使用理论等进行判断。但是同人作品的侵权领域不限于著作权领域,还会对原作者的作品市场竞争等“商品化权益”产生影响。

关于同人作品的创作侵权问题,各位学者也提出了各自的意见。一派认为构成侵权,例如袁秀挺认为,未经许可创作的演绎类同人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编权、复制权,而非演绎类的同人作品不涉及著作权问题,但涉及不正当竞争问题。[3]另一派则认为构成合理使用,例如,宋慧献认为,借用原作中的创作要素另行创作属于“转换性使用”,构成合理使用。[4]

详细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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