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考文献综述

 2022-08-12 10:31:45

对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考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当前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可以了解当前少年司法注重以教化、挽救、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为主要任务,但是存在着一些不完善和不成熟的地方。从一些文献中了解到了从古至今、从外国到国内对未成年人教育的一些措施和从宽处理的特殊程序,对我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最后,通过总结一些学者对于如何更好地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得出了一系列的结论。

关键词:未成年人; 认罪认罚从宽; 少年司法;证明标准

一、文献综述

(一)前言

国外法院运用辩诉交易的比例高达百分之九十,这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法官节约了很多审理案件的时间,从而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上,使得司法公正与效率能够协调统一,有机推进。所以,为了解决我国当前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我国本身就有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处遇,再次对其适用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成本过低,从而不利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同时,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态度就是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而且我国也正在推进少年司法以及未成年人检察系统的完善。所以研究在办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如何进行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教育,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

(二)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历史以及现状

丁相顺等人认为,从历史上来看,各国很早就认识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性,并且对其采取了一定程度的怜悯、同情的态度。在中国,西周时期的三赦之法就曾经规定了“赦幼弱”的原则,对少年犯罪人给与赦免的特殊对待。中国的《唐律疏议》亦有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hellip;hellip;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可见,在古代审慎用刑的思想指导下,根据年龄和罪错行为不同,我国对未成年人给与不同的处罚措施。无独有偶,在日本古代社会,7岁以下的儿童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古代罗马法也有规定 :7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但 14岁以上就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虽然在古代的刑事司法体系和刑事规定中对于未成年犯有相应的减轻政策,但是归根结底并没有建立起一套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所以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对于未成年犯的保护、教化程度是远远不够的。这就导致在古代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后与成年罪犯关在一起,使得监狱等本该进行教育改造的场所沦为了传授犯罪方法的“学校”,导致未成年犯出狱后再犯罪的几率大幅增加。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化,所以欧美国家率先创设了一些专门容留未成年人的救护院,并将未成年犯的羁押和教育改造工作转移到了救护院。后来美国又通过了《少年法庭法》,在芝加哥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专门用来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德国也在1923年通过了《少年法院法》,建立了审理未成年人的制度体系,确立了少年法院的职权,并成为了德国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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