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文献综述

 2021-12-13 21:38:12

文献综述

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摘 要

早在罗马时期就出现了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胎儿权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部门法领域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法系国家产生了诸多理论学说,如大陆法系国家依据不同的理论基础创立了多种立法例,而欧美国家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发展最超前的是德国,英国拥有专项成文立法。国内外学者对胎儿权利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本文在对这些成果进行系统总结的基础上,简要评析了总体研究现状,并指出当前亟待进行深入研究的问题,以期为该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法律保护;利益保护;

引 言

在近代法律体制下,一般来说各国法律在对于已经出生的自然人民事主体的利益保护基本上是系统且全面的甚至可以说是十分的细致,可对于存在于母体之中生命体的胎儿在法学界却地位尴尬,虽然胎儿作为任何生命形式发展的必经阶段它与自然人在生命进程中是相互联结、前后相继的两种不同的生命形式,胎儿出生后即为自然人,但是由于胎儿的生理结构的特殊和生命形态的脆弱,使得其法律地位在法学界里一直具有较大的争议。可是如今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可以准确确定胎儿的形成时间,同时对于侵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认定拥有了可操作性,胎儿不再简单的被认作母体的一部分,其不仅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且是潜在的法律上的人。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都予以肯定。

一、国内相关研究

我国胎儿民事权利的立法板块可以说是白纸上的一点墨有着很大的补充和完善空间,与之相关的法条很少,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国内学者在《民法总则》出台前在就胎儿利益的保护应当选择的立法模式、应当保护的法益上,一直争论不休;它的出现算是我国民事权利领域的一大变革让胎儿利益的保护在我国终于有了立法方面的规定,但理论界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仍没有统一定论,以及《民法总则》条文中等也带来了法律上的困惑。例如徐国栋教授认为胎儿的继承权、受遗赠权、接受赠与权这三项财产权利是胎儿利益保护的重点;杨立新教授认为胎儿除了享有继承权、受赠与权之外还应当享有身份权请求权。除以上基本权利之外,朱晓峰在《民法典编纂视野下胎儿利益的民法规范》一文中主张胎儿亦享有肖像权、隐私权,任何人如未经胎儿的父母同意擅自胎儿的肖像或者将涉及胎儿的基因、血统等其他个人信息披露给第三人,待胎儿活体出生后可主张相应的权利。从《民法总则》的制定可以看出我国对胎儿权益保护方面的决心和态度。但胎儿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复杂的体系,虽说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取得了良好的开端,但为了应对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在编纂民法典的背景下负责起草民法典草案的部分学者明确规定了有关胎儿权利保护的具体条款,比如《中国民法典建议稿》中梁慧星教授对胎儿的权利就做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即凡是涉及到胎儿的利益时,胎儿都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王利民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草案)建议稿》中规定,当胎儿的人身权受到非法侵害时,胎儿在与母体脱离之后,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从未停止探讨民法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与之相关的文章、著作层出不穷。就胎儿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来讲,众说纷纭,到底应当采取哪种学说能够最大程度、最全面保护胎儿利益,仍未达成确切的共识;就胎儿权利保护的模式来讲,我国民事立法的法条无法穷尽胎儿所有需要保护的权益,对于胎儿应当采取全面保护的模式,还是列举保护的模式,直到现在仍未有定论;就胎儿利益保护的内容来看,法条的规定稍显单薄,不能满足司法实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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