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个人求助问题法律探析文献综述

 2021-11-02 21:13:27

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平台与慈善的联系日益密切。根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仅轻松筹、爱心筹、水滴筹三家网络平台就筹集了近415亿元善款,帮助了373万多个家庭。然而,由于网络平台监管不善、公众对求助信息难以核实、个人求助缺乏法律约束等问题导致骗捐诈捐等事件层出不穷,打击了社会公众的捐助热心。对于个人求助尚没有准确的定义,2016年《慈善法》的出台只明确了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但是没有对个人求助做出其他具体的规定。目前,关于网络个人求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个人求助和相似概念的区分、求助者与捐赠者法律关系、网络平台监管问题、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1、网络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的关系研究

《慈善法》明确规定该法所指慈善募捐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禁止私人募捐行为,但对网络个人求助未做规定。崔震、李芳从发起主体、筹款目的、善款的受益人三方面研究慈善募捐与个人求助的不同,认为个人求助具有私益性、救助性、急迫性、自发性。她们将个人求助定义为个人在陷入紧急困难的情况下,为帮助自我或者近亲属脱离困境,而发起的社会求助。有学者认为个人求助属于个人网络募捐的一种,但展宏菲认为个人的网络募捐应该是属于个人募捐的一种,只不过募捐的手段是通过网络进行募捐。她认为个人求助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个人可以请求他人帮助的权利,从更宽泛的层面上来看对于求得帮助这个问题而言也属于一种表达自由。

金锦萍认为个人求助属于人类生来的自然权利,法律不应该也不能禁止,慈善捐赠和个人求助必须要明确区分。她认为个人求助的目的更多的表现为利己,而《慈善法》规定的慈善,则明确规定其目的必须为利他,而受益者具有不确定性。由此,可以大概得出个人求助是一种具有利己性质的社会求助行为。

2、网络个人求助法律关系研究

目前,对于网络平台的性质,学界主要有共同发起说、居间人说、代理人说等几种学说。共同发起说认为求助者和网络平台共同发起个人求助,二者属于同一责任主体,网络平台负责信息发布,求助者则通过信息发布获利。我国学者对这种观点普遍持保留态度。居间人论持有的观点是网络平台是通过帮助求助者寻找救助方并从中抽成,将各有需求的双方进行合理匹配,符合居间合同的要求。代理人说则是基于代理的角度,在网络个人求助中,平台扮演着代理人的角色,求助者发布求助信息或者捐赠者进行捐助信息都需要通过注册成为平台用户才能进行求助或捐赠。求助者委托平台发布求助信息并进行推广从而获得更多的关注。委托范围限于发布和管理信息,捐赠者通过平台捐赠后,平台将所得款项转移给求助者。

薛泽长、丁玮认为众筹式平台的法律性质为附义务赠与关系的中间人。在个人求助中,求助者按照捐赠人对于捐赠资金的合理期待支配资金,可以享有该笔资金的使用权,那么,众筹平台则成为该赠与行为的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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