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资源的法律属性和权属研究文献综述

 2021-11-02 21: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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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本文所研究的气候资源主要包括风能资源、太阳能资源、云水资源和大气资源。

这些气候资源都是可再生资源,但《物权法》等法律对其法律属性和权属未能作出明确的规定,给理论和实务带来了很大的纷争。

对这一问题加以研究十分必要。

一、研究背景2012年黑龙江省出台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

在条例中,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的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

之后,全国其他地区如云南、西藏、陕西、湖北、江西、河南、陕西、江苏、安徽、内蒙等也先后出台了气候资源保护条例。

但关于气候资源的归属和权属却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学者们对气候资源的法律属性和权属研究这一问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探讨:1. 气候资源不具备物权客体的特性,故而不能设定所有权。

如张璐在《气候资源国家所有之辩》(《法学》2012年第7期)一文中认为,气候资源不具备设定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故法律不能在其上设定所有权。

又如何书中在《气候资源国家所有的合法性质疑兼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一文中认为,气候资源不符合传统的物权客体特性,是动态的集合物,不具有直接支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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