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新区管理机构的生态环境法定职责研究文献综述

 2021-11-02 21: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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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生态环境日益遭到城市化进程过快的紧逼,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然而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政府,其在环境治理中的责任发挥并不充分。

本文主要以法律视角探析国家级新区生态环境的职责研究。

我国的国家级新区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一种新开发开放与改革的大城市群,是承担着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的综合功能区,其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也需厘清。

新区的开发建设也是一种国家战略,总体发展目标、发展定位等由国务院同意进行规划和审批,相关特殊优惠政策和权限等由国务院直接批复,在辖区内实行更加开放和优惠的特殊政策,鼓励新区进行各项制度改革与创新的探索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各新区的行政管理体制大致分为政府型、管委会型和政区合一型三种类型。

截至目前,国务院已经批复设立了19个国家级新区。

国家级新区承担着改革开放的重要任务,我国的国家级新区设立主要以管委会为主,在各种管委会中,其共同特征是:均划分了直管区和非直管区,成立以省市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开发领导小组,管委会的组织机构相比较完善,赋予了新区管委会较为完整的开发建设管理权限,其生态环境的法定职责,也就是政府的法定职责。

政府责任作为现代民主政治产生和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政府责任在生态环境治理中扮演者不可替代的作用,进而成为现代社会治理中最主要的价值追求。

我国作为一个后发国家,面对世界经济和科技高速发展的国际形势,我国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社会各界也开始重视了环境保护领域的问题,并达成这样一个共识: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和政府履行的环境责任不到位,已成为制约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严重障碍。

从理论上分析,学界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展开了深入研究,在研究路上表现出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以规范性研究为主,即围绕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理论进行论证和展开;二是以整体性研究为主,即针对我国整体上政府履行环境法律责任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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