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诉权问题探究文献综述

 2021-11-02 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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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 随着海运实力不断增强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跨入世界航运大国的行列,但是,为海运保驾护航的《海商法》存在的诸多问题却在实践中日益凸显。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根据不同标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成以下不同的种类: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班轮运输合同和租船运输合同。

3.散货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和集装箱货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作为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涉及到众多不同的当事人,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当发生货物灭失、损坏、迟延交付或被无单放货等情形时,货方当事人中究竟谁具有诉权,能够在法院提起索赔诉讼,在法律层面并无统一而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各个法院做法也不一致。

海上货物运输案件中诉权问题如此繁复,除了因为海上运输涉及的当事人众多,还在于货方诉权的请求权基础具有多样性,可以是基于违反运输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是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基于承运人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存在法定的提单法律关系而具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进一步而言,这一问题还涉及到对提单的性质及其所表彰权利内容的理解。

因此,研究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诉权问题,其理论和实践意义自不待言,本文拟首先就三种不同请求权基础对确定货方诉权主体所产生影响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反思提单的性质及其所表彰权利内容,最后试图提出一个确定诉权主体的统一而便捷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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