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交车驾驶引起的妨害驾驶罪的研究文献综述

 2021-11-02 21: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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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矛盾的日益突出,关于公交车引起的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逐渐遭到广大群众的诟病。

公交车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然而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政府,其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发挥并不充分,本文主要以法律视角探析国家对妨害驾驶如何定罪量刑的职责研究。

近年来各地发生起过多乘客拉拽、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更有甚者还殴打驾驶车辆司机的恶性事件,其中比较严重的就是重庆万州坠江事件,当时这一事件经过媒体曝光后,引起轩然大波,也引起很多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大部分学者提出目前法律法规对造成严重事件的当事人的惩罚力度是不清晰、不明确的,由于这个问题处理的不完善,导致发生了这么严重的事件后,仍然还有类似事件在不断发生,没有得到有效的遏止。

很多时候此类纠纷引起的原因很琐碎,导致的结果不同,因而处理结果也不同。

部分审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表示,乘客一旦做出拉拽方向盘等行为,就会导致行驶中的公交车处于危险状态,对乘客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要考虑当时公交车内乘客数量、行驶状态、车外环境等因素,综合慎重考量,不能将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作为其后果的唯一标准。

在我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的量刑起点相对较高,这就会造成在实际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此类对公交车行驶状态构成危险干扰的乘客如何定罪量刑产生一个困扰,因为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和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里面所界定的一些犯罪行为是有一些差别的,所以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很多案件确实出现了适用缓刑的情形。

这种处理标准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司法实践中对于公交车引起的安全问题所出现的失衡的现象以及由此引发的争论。

因此人大会议上有部分代表提出是否增加妨害驾驶罪这一罪名,合理设置此类纠纷的法定刑,以彻底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容易出现失衡的问题。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外研究现状德国刑法典第315条是危害铁路、水路和航空交通安全罪,通过对法条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德国,危险驾驶行为被具体细分为铁路、水路、航空以及公路,并且依据此分类对不同的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危险驾驶行为分别定罪。

其次对危害公路交通罪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罗列,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准确的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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