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1-09-25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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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

一、引言

在知识产权日益发展的今天,其重要性也日渐凸显,我们越来越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愈加为人们所重视。现如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或者国际条约中都对商标权做出了较完善的规定并进行了相应的实践。然而,商标权人的权利有无限扩张之趋势,而此种商标专有权利的过度扩张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他人使用社会公共权利,故此,对商标权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即是商标权利限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概念争议

2013 年新《商标法》第 59 条将《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第 49 条吸纳,初步确立了对他人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原则。该条也由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但是,新《商标法》并未明确使用商标合理使用这一概念,理论界对此概念亦有不同观点。

王莲峰认为,作为法学术语,合理使用一词更为规范,正当使用一词更像法理学上的词汇,缺少专业术语特色,查阅各国商标法的中文版,均把Fair Use翻译为合理使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英文简称 TRIPS)第 17 条的不同中文翻译版本也均译为合理使用,这样更符合国际惯例和英文翻译的表述。并且他将合理使用界定为对以叙述、说明或者指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为目的,以非突出的方式善意使用他人商标中包含的文字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高荣林认为,商标的合理使用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应该用商标权的合理使用这一概念更为妥当。他认为,著作权合理使用使用的是著作权,是对权利(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而不是对对象(作品)的合理使用。那么商标法领域的合理使用为什么是商标的合理使用,而不是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呢?如果说商标法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借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话,则商标法领域的合理使用应该是商标权的合理使用,而不是学者所使用的术语商标的合理使用。

李琛认为,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本身就是不正确的,不应该有这样的概念。因为本身就没有对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使用行为,他们使用的不是他人的商标,而是与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符号标记,即根本没有使用行为,合理使用又从何谈起。

在理论界,对于使用合理使用还是正当使用的概念基本争议不大,加之在知识产权领域,有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专利权的合理使用两大制度之先河,基本沿用合理使用这一概念,这也符合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一般立法。在众多的学术论文中,大多数学者对于商标的合理使用和商标权的合理使用这两个概念是混淆使用的,这是对合理使用的对象的混淆。类比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吴汉东教授认为:在没有著作权存在的情况下,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并无法律上的界限可言,而只是自然状态下人对作品的支配。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涉及作者专有领域中作品,实质上是对其专有使用权利在一定条件下的无偿利用。商标法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借鉴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因此,使用商标权的合理使用这一概念更为确切。我们可以这样界定商标权合理使用的含义,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不产生混淆的行为。

二、商标权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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