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分析文献综述

 2021-09-25 01:09

全文总字数:2688字

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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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问题的文献综述

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危害公民健康和生存的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公民环保意识的增强,使得环境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公民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同时,我国围绕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法律修订工作也不断展开,特别是2014年新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进一步明确了具备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但是,新《环保法》一方面明确了公益诉讼中具备原告资格的组织,另一方面,也缩小了具备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将其仅仅限定为具备相应条件的环保组织。这似乎与学界一直以来扩大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呼吁相违背。那么,法律到底应当赋予哪些主体使其具备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利于法律的完善,更有助于改善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维护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存权。

一、我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制度发展

公益诉讼,是指在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的情形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符合条件的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强调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就意味着原告必须证明自己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公益诉讼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新《环保法》又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明确规定为具备相应条件的环保组织,进一步明确了具备资格的原告。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原告范围较环境公益诉讼较为宽泛,为自然人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这类组织。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我们不难看出,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呈现逐渐明确化的趋势。但问题也显而易见。新《民事诉讼法》与新《环保法》之间的冲突体现了当前我国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上尚且还存在很多争议。但我们相信,原告资格范围的扩大,是公益诉讼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当前理论界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争论。

(一)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将具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仅仅限定为社会相关组织,但是,社会各界对扩大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大致共识。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尽管近年来,我国环保组织发展势头良好,但是由于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的相关制度不健全,导致很多环保组织有其名而无其权,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往往遭遇尴尬境地。

2,社会公益维护的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社会公益的广泛性就决定了维护公益主体的非单一性。仅仅靠尚在发展阶段的社会组织来维护公益制度,维护社会公益,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只有通过各种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更好的发挥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进而更加全面的维护公民的利益。各种主体间的关系应该是齐头并进的,而非一枝独秀。

因此,理论界对哪些主体可以或者应当具备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了深刻探讨,主要观点有:

1,检察机关。由于在公益诉讼中,受损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由检察机关担任公益诉讼原告,能够增强诉讼对抗能力,从而弥补其他主体在人力、物力上的不足。

2,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本身对侵害公益的行为具有监督、查处的职责。赋予其诉讼资格,更够更好的利用其手中所掌握的侵害信息,在举证等方面占据优势。并且,能更好的对侵害者予以警示。

3,社会相关组织。近两年,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较快,虽然在制度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但其已经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将能够很好的提高公民诉讼的专业性,更能够代表公民的意志。

4,公民个人。公民个人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对侵害行为有切身的感受。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维护者。因此使公民个人具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能够更加全面的保护公共利益。

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再分析

我认为,公益诉讼所涉及的利益是广泛而深刻的,例如在环境方面,感受最深的是我们每个个体。而仅仅靠制度尚不健全的环保组织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还远远达不到我们想要的效果。因为无论是机关,组织,还是个人在公益诉讼方面都有其特点,任何一方都难以将其他各方取而代之。在社会各界对于各种主体利弊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对如何发挥各种主体的优点,避免其缺点以及如何确保各个主体在具备资格后能够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作进一步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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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论文:[1]11个环保法庭为绿水青山提供司法保护.人民法院报2012年3月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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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1]贾阳.赋予检察院公益诉讼主体资格.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5-03/12/content_181236.htm

[2]公益诉讼的春天即将来到美国已树立榜样.2015-03-1814:09中国投资咨询网.http://www.ocn.com.cn/shenghuo/201503/jgongsi181409.shtml

[3]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

会内会外谈如何让环境司法硬起来.2015年03月15日08:38:37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3版.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15-03/15/c_1340674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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