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2-10-28 10:10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人体器官移植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人体器官移植是有效治疗器官衰竭性或毁损性疾病的重要手段,能使患者得以恢复健康甚至重获生命,给人类带来了莫大的福祉。但另一方面,人体器官移植也引发了社会、伦理、经济、犯罪等许多问题,尤其是犯罪问题,可以说,只要是人体器官移植所及的范围和领域都出现了与之相对应的犯罪现象,这给人类社会的稳定以及器官移植技术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大危害,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法律体制对其进行规范。

本篇文献综述所依据的文献主要来源于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及老师推荐的著作。在数据库中以“人体器官移植”、“法律规制”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找到了很多具有参考价值的文献(具体文献将列于综述结尾),加之对老师所提供的参考文献的重点研读,主要总结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境外对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制

境外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制可以概括为两种模式:

一是颁布专门的人体器官移植法,直接在该法中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定,以英国、美国、日本、我国港澳台地区为代表。这一模式又细分为制定统一的人体器官移植法和制定分散的人体器官移植法两类,前者是指不区分移植的器官,统一作出规定,后者是指根据具体的器官类型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很多制定了分散人体器官移植法的国家或地区都已经或者正在制定统一的器官移植法,制定统一的人体器官移植法已是大势所趋。

二是在刑法典中对人体器官移植涉及的犯罪进行规制,主要是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这一模式也可细分为使用刑法典中的传统罪名进行规制和单独创立新的罪名和刑罚进行规制两类。前者以西班牙、德国、瑞士等国家为代表,后者以法国、俄罗斯等国为代表。

此处主要以日本为代表进行简要介绍:日本的器官移植立法比较完善,1958 年就颁布了《角膜移植法》,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移植器官的种类越来越多,为了适应新形势,日本于 1979 年将《角膜移植法》修改为《角膜肾脏移植法》,之后又于 1997 年通过了统一的《器官移植法》。1997 年的《器官移植法》第 11 条规定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为人体器官买卖提供中介服务罪、非法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罪,即在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中买方、卖方、中介人员或机构、医疗人员或机构均可构成犯罪。该法还明确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并对法人进行了处罚规定。

英国、日本、我国港、澳地区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处罚范围广,规定详细明确,基本上对买卖人体器官、走私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为人体器官交易制作发布广告和提供中介辅助、非法进行器官移植的行为等都予以禁止,能很好的应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而且处罚也比较严格,尤其我国澳门地区,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未遂犯亦做处罚规定,可见处罚之严厉,有力的打击了犯罪,这些对我国大陆地区立法工作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反之,我国也应该克服这些国家和地区显现出来的弊端。比如说,美国仅对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进行了规制,范围过窄,重视不足;法国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帮助犯等从犯和未遂犯处以与主犯和既遂犯同样的处罚;德国等国家刑法典中仅用传统罪名对其进行规制并未有相应的独立罪名和刑罚。这些都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立法时我们应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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