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中的协议管辖文献综述

 2021-12-14 10:12

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异议的案件量逐年增加,审理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异议案件的法院层级较高且地域分布差异较大,这些现状表明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不再是一个无足轻重、极少适用的制度,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协议进行认定时,存在模糊不确定因素。

这不仅影响我国对具体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的妥善处理,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威望和声誉。

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司法现状和特点,剖析我国关于该项制度在立法及司法中存在的不足,并比较分析和借鉴外法域的制度架构,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展开有益的研讨。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准据法问题 在国际民商事诉讼实践中,原告在一国法院起诉后,法院首先需要尽快判断自己是否具有排他性的管辖权,这就需要对当事人订立的管辖权协议进行审查,但是用哪一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在各个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我国关于准据法的问题,有学者认为,适用受案法院地法的优势是简单、明了,不必再去查明外国的法律,减轻了法官的任务。

但有人站在法律功能主义的角度认为,管辖协议的准据法适用主合同准据法比适用受案法院地法更为优越。

这样不会造成整体合同适用法律的分割,因为主合同依据合同适用原则会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而管辖协议单独适用法院地法,这两个法律一般是不同的。

美国法院在实践中,一般不做法律适用上的分析,而是直接适用受案法院地法,不管主合同中是否约定有法律选择条款。

这是因为美国将管辖协议看做是程序性的事项,而有关程序问题当然应该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定。

而法国一般认为涉外民事诉讼协议不具备独立的协议性质,只是涉外民事诉讼合同诸多条款的组成部分,因此,整个合同的所有条款均适用相同的准据法,即主合同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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