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下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文献综述

 2021-12-13 09:12

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在正常的社会秩序之下,政府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用以及公民对其个人信息支配之间的紧张关系并不明显。

而在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下,为了尽快克服公共危机,以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主体权力范围扩大,公民个人权利相对克减。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大量确诊患者以及密切接触者的医疗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非法共享,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一方面,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对疫情防控与社会情绪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强了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和泄露的风险。

如何在保障政府能够有效利用个人信息的同时,又为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下的个人信息权益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因此,对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系统研究,正视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挑战,试图寻求适宜新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实践路径,对于准确预判和精准把握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发展大势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二、研究现状我国当前对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下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研究如下: 刘睿文认为我国在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体系还不够健全,效力等级高的法律规定较为抽象,既有的法律条文规定过于笼统,法律规制详尽的法律效力等级较低,法律规范分散化、碎片化问题突出,不能对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个人信息进行科学、有效的法律保护。

单雨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切入点,指出我国刑法现有的规范体系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思路仍然存在不足,需要合理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将公民个人信息自主使用纳入刑法保护,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类型,增设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

崔聪聪、李仪、杨晓波等人认为我国个人信息安全的环境不断恶化的原因是民事保护手段特别是损害赔偿责任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王志杰在《疫情防控下个人信息的保护路径》一文中分别探讨了疫情防控不同阶段个人信息的风险问题,在信息采集阶段,他认为存在采集主体不适格、范围不统一的风险;在信息传输、存储阶段,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在信息使用、披露阶段,存在缺少统一的操作规范、缺乏监督机制的风险;在信息交换、共享阶段,存在责权划分不明确、共享范围不明确的风险;此外还有疫情结束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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