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合作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1-10-14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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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社会领域的主要组织形式,非营利组织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兴起,并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逐渐与借助市场机制运作的企业和依靠行政权力配置资源的政府共同推动着人类社会向前发展,成为社会稳定运行的三大基石之一。其中非营利组织作为新生力量,对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日益深刻的影响,在解决社会公共问题上具有企业和政府无可比拟的优势。

但是,非营利组织在发展中也面临着一些严峻的问题。在此情况下,为了寻求组织自身的长远发展,非营利组织试图与企业部门合作,以获得资源。然而非营利组织在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不仅可以获得有形的实质经济赞助,还可以从中学习企业部门的经营精神与技术,通过将自身的理念与服务宣传出去,从而对外建立良好的形象。此外,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的合作可以促进企业更好地实现其社会责任,从而加强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可见,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合作对双方的发展都十分关键,但由于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的合作是跨部门的,容易受到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当前备受关注的社会焦点。以下就是我综合各方学者的研究成果,对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合作问题进行的总结概括。

一、关于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合作的基本概念研究

(一)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界定

李娜在《我国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合作营销研究》中提到,学术界对非营利组织有着不同的称谓,如慈善组织、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等,这些概念的侧重点不同,内涵宽窄不一,但无论如何,这些概念均指向介于政府(第一部门)和企业(第二部门)之间的广阔领域。

在陈振明教授所编的《公共管理学原理》一书中,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第三部门,认为第三部门就是指介于政府部门与营利性部门之间,依靠会员交纳的会费、民间捐款或政府财政拨款等非营利收入从事前两者无力、无法或无意作为的社会公益事业,从而实现服务社会公众、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宗旨的社会公共部门,其组织特征是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

南开大学李维安博士在《非营利组织管理学》一书中参考国内外学者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把非营利组织界定为不同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部门,并且把非营利组织定义为:具备法人资格,以公共服务为使命,享有免税待遇,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赢余不分配给内部成员,并具有民间独立性质的组织。

武汉大学黎民教授在《公共管理学》一书中提到,非营利组织是有别于政府组织(第一部门)、营利组织(第二部门)的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总称,它提供部分公共物品与服务,强调个人奉献、成员互益等价值观念,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等重要特征。

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可以将非营利组织做一下具体的界定:非营利组织是不同于政府(第一部门)、市场(第二部门)的第三部门,依照法律原则或精神成立的,以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国际援助或资本运作作为资金的主要来源,享有减免税优待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且能够相对独立的从事公益事业或互益事业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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