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路径探究文献综述

 2023-04-23 08:04

文献综述

对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由来和概念性问题:王雪梅在《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研究(上)》中阐释了其最早由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确认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制定和颁行是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里程碑。

随着《儿童权利公约》的生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也成为一个国际法律概念。

首先,成员国在国内立法和司法中,必须考虑该原则精神的贯彻及其适用;其次,国家必须重视它的法律拘束力以及与本国法律文化相结合的程度,以便最大限度实现原则的立法精神;第三,国家必须采取措施和制定相应的程序以把它们的义务与公约中相关的儿童权利相结合,利于把本国的儿童权利落到实处。

在《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研究(下)》主要论述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在立法和司法中面临的问题,即最大利益的不确定、含糊和随意性,同时,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在我国主要是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方面的制约,以及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未成年人权利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

从理论研究角度出发,不同学者对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具体法律依据也有着不同的观点:以我国《民法典》为基础,郭开元教授在《论lt;民法典gt;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中提出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优先于父母法律权利,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实现是父母的责任,此外,文章还指出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保护原则在《民法典》中具体在在监护、收养和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法律规范中,具体包括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夏吟兰《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立法体例辩思》则是以《民法总则》第31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