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消费者评价的竞争法分析文献综述

 2022-09-15 03:09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在线消费者评价的竞争法分析”的文献综述

随着互联网应用技术的发展和移动支付日益便捷,网络购物的流行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更多的网购消费者乐于发布评论以抒发心得、分享商品体验。网购消费者发布的评论亦称在线消费者评价,本文将在线消费者评价定义为潜在的、当前的或以往消费者在商品评论页面上对商家、商品和服务发表的意见和陈述。在线消费者评价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在线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秩序、信誉等方面都有很重要的影响。在线消费者对在线商品进行的评论为其他潜在消费者提供参考,有利于提高商品销量、店铺知名度、信誉。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在线经营者恶意操纵在线消费者评价,破坏竞争秩序的同时又损害在线消费者的相关权益。

操纵在线消费者评价的方式主要包括虚假好评、恶意差评、刷混合评论、刷追评、删差评、激励好评等。在线消费者评价对商品销量和消费者购买意愿都会产生相当重要的影响。正是因为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在线消费者评价就成为了一部分在线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技术手段进行操纵的对象。在线评价行为涉及到在线消费者,在线销售商以及网络服务平台三个主体。在线用户评价被恶意操纵引起的不正当纠纷的具体成因,也应从这三个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

从在线销售商角度分析。首先,电商平台搜索引擎规则基于销量、流量、评论、信誉等量化排名,为使得商品的排名能够尽可能靠前从先人一步博得眼球,在线零售商争相雇佣水军模拟消费者网购流程,提髙商品人气,充实商品评论。其次,马太效应迫使新店和新产品需要通过刷评论来将流量转化成销量。为求生存,新的网店和新产品在上市时为避免由于人气不足而处于竞争劣势,常常采取刷评论行为作为推广手段,提升流量转化率。有研究表明,评论打分极性和评论情感的力虽在决定新产品被市场快速接受方面具有盈著的作用,强烈的正面评级将会促进商品销量的増长。最后,在评论操纵成为潜规则时,诚信商家面临劣币驱除良币的风险。当业界同行普遍采取刷单而获得消费者青睐时,诚信商家反而因为缺少评论而难以提高销量,逐渐失去排名地位,处于竞争不利处境。因此,常出于无奈而被轰挟着采取网评操纵行为。

从消费者角度看,消费者需要参考评论信息来消除对商品真实情况的不确定性和购买风险。羊群效应和从众新心理使得消费者倾向于选择更商销售量、更多评论的商品和更髙信誉的在线零售商。己经有许多研究表明,评论数量是商品受欢迎程度的体现,对于商品销量的増长有着显著的提升作用。此外,数量较多的评论能引起更积极的用户口碑交流,由此而间接地刺激更多销量。

从平台角度看,完全杜绝刷单在技术上是无法实现的,刷单者总能够避开算法和规则陷阱达到目的。刷单组织依靠笼络分布各地的刷单成员,通过有序的管理,可以完全模拟正常的消费者购物流程实现成功刷单,电商平台因为投鼠忌器,也不可能做到对所有可疑账号一律封杀或限制。

网购评论操纵确实能够为零售商和平台带来销量和收益的增长。评论操纵在新产品投入市场后的积极作用明显,一定数量的评论也能够吸引来更多的用户交流,这是有一定的正面效应的,能够促进商品销量的增长和网店的生存,因此它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是,由于操纵评论引起的不正当竞争案越来越多,此类案件也引起了广泛关注。2016 年“3.15”晚会曝出刷出网店的良好信誉只需要 1000 元。 通过刷单行为能迅速提升网店信誉度已经在电子商务业内成为公开的秘密。 大众点评、美丽说、糯米等电商,人人投、借贷宝、翼支付、闪银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平安证券、海通证券、民族证券等券商均榜上有名。 一时间刷单炒信成为公众的热议话题。在此前,2014 年的葛峰事件已经将电子商务领域的刷单炒信问题暴露给公众。而后,2016年12月2日,阿里巴巴集团向浙江地方法院正式递交起诉书,状告刷单平台“傻推网”涉嫌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索赔标的216 万元人民币。 这是全国首例电商平台状告刷单团伙案。而在 2017 年宣判的李某非法经营罪被称为“史上刷单入刑第一案”,成为刷单炒信法律规制的里程碑。 2017 年 6 月 20 日上午,刷单组织者李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接受审理。法院当庭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 5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90 万元。这个判例意义重大,对刷单炒信相勾连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尽管如此,刷单炒信依然是横亘在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前的一块绊脚石,必须要以严格的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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