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研究——以华电扬州为例文献综述

 2022-02-20 20:56:47

国外相关研究概述:

Wambsganss、Sanford(1996)认为企业获得的免费配额是为了弥补未来的污染排放因此应该计入“存货”。Jan Bebbington(2008)年提出以净额法和总额法,针对企业碳排放权来源的不同进行不同的核算,在净额法下不对无偿配额进行处理,将外购的碳排放权在“无形资产”中核算,在总额法下无偿配额按公允价值计量。Johnson(2012)认为应该就碳排放权单独设置“碳货币”科目。

Rovenskaya(2002)的提出要在不同的企业之间建立统一的碳单位对碳排放权进行披露。Anonymous(2009)提出将碳排放权在资产负债表中以环境资产和环境负债进行披露。Paul Jowitt(2012)等人认为碳排放权的会计披露要采用表内披露、表外完善的方式。

国内相关研究概述:

赵彦锋,李金铠,张瑾(2018)认为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如果是从企业无偿取得的应同时确认资产与负债,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如果是从市场买入的配额买入时以历史成本计量,之后再以公允价值计量。张璐(2018)认为企业自用的碳排放权要计入“无形资产”进行核算,而企业对外出售的碳排放权则要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石佳(2018)认为免费配额根据来源可以分别计入:“履约碳排放权”以及“交易碳排放权”。

金永利,李晓清,楚京京(2015)认为碳排放权若是用于交易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列示,以“碳排放权”作为二级科目。范晓炜(2020)认为应该将表内披露与表外披露相结合,在财务报表中展示出对碳排放权的研究结论,表外可以在附注里披露或者设立一个单独的碳排放权情况书进行说明。王雅琦(2020)认为碳排放权应该表内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除了三表一注还应该在企业责任报告中进行描述。

资料编号:[26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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