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药品注册审评服务的模式探讨文献综述

 2022-12-05 05:12

开题报告内容:(包括拟研究或解决的问题、采用的研究手段及文献综述,不少于2000字)

  1. 论文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药品审评作为药品准入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我国国民用药安全以及医药产业发展。但由于我国药品审评积压现象持续存在,药品审评中心有限的人员资源难以应付数量众多的项目申请。近些年,政府购买药品注册审评服务一直为业界讨论的热点,并且于2015年国务院明确提出将通过政府购买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参与药品注册审评。通过政府购买行政服务的方式解决行政资源不足的问题,在国外运用的已经相对较成熟,在国内的某些领域也多开始尝试。本课题即在众多学者从理论层面论证政府购买方式在药品注册审评领域具有可行性的基础上探索性研究具体如何购买,采用什么模式购买,并分析此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为将来实行方案提供理论参考。

意义:1.缓解药审中心的审评压力,提升药品审评效率;

2.切实转换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服务的满意度

3.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研发,促进医药产业创新。

文献综述: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来完成,最后根据择定者或者中标者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支付服务费用(2016,王玉龙)。

根据2014年中国药品审评年度报告,2014年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全国在编人员仅仅115人,高级审批员也仅68人,而2014年药审中心接收新的注册申请就有8868 个,截止2014年底药审中心待审评任务达到18597个,同比2013年底,总任务增加了4362个。如此繁重的审评任务仅仅靠审评中心是完不成的,而且当前对创新药物研发的各项举措都将使得药物的待审评量只会增加不会减少。2015年8月国务院 《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中提出, 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参与技术性审评工作。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列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试点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符合条件的审评机构、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医疗器械和仿制药技术审评、临床试验审评、药物安全性评价等技术审评工作,主要目标是建立科学、高效的审评审批体系;2016年底前消化完注册申请积压存量,2018年实现按规定时限审批。这不仅可以有效壮大我国药品审评人员队伍,缓解国家药监局及药审中心的审评压力,提升药品审评效率还可以充分发挥地方审评机构的积极性,便于后期对药品上市后监管的开展。

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项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政府治理模式,已经在国外得到广泛推广,概念起源于西方国家20世纪四五十年代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一般认为,营利组织具有天然降低交易成本的机制和动力 ,而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恰恰相反,在某种程度上,政府单一的提供社会服务具有垄断性质,不利于市场发展与公众服务效率的提高,因此,为了解决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职能问题,应该将市场逻辑引入政府管理中来,即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实现政府职能的转换。(2009,韩俊魁)政府购买服务不仅可以减轻政府职能部门的压力,还可以使社会服务机构借助承办项目来发展自己。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的研究主要体现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范围与方式、风险与责任以及绩效与评估四个方面。政府购买服务受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影响,在各个地区有不同的模式。参照国外政府购买的方式基本上分为竞争性购买和非竞争性购买。竞争性购买的关键要件有两个:一是公开招投标;二是建立在不同主体契约关系之上的购买程序和购买合同 ,而非竞争性购买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两个要件,至少不满足第二个要件。非竞争性购买有两种模式 :体制内吸模式以及体制外非正式的按需购买模式(2009,韩俊魁)。竞争性购买具有充分利用市场竞争,调动社会组织的成长等等优点。非竞争性购买更具有管理性,本质上还是政府权力的延伸。药品作为特殊的商品,药品注册审评服务也具有特殊性,药品注册审评适用什么模式需要更多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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