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责任保险研究文献综述

 2022-12-03 02:12
  1. 研究背景

(一)选题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加快,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创新型药品的研发数量也不断增加。人们治疗疾病的同时,药害事件却频频发生,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引发伤残或死亡。因此,人们对药品的信任感有所下降,愈加关注药品最基础的安全性问题。

药品侵权案件主要由三类原因引起,包括药品质量缺陷、药品不良反应以及用药错误[[1]]。特别是在合规药品侵权案件中,药品生产商与销售商会以药品为合格药品为由拒绝受害者的赔偿请求。在我国法制环境内,药品责任属于大规模侵权责任类型之一,具有受害人数众多、发生原因同一或同质、救济困难等特点[[2]]。受害者往往需要拖着疲惫的身躯,高价聘请律师,进行周期漫长的诉讼,面临许多的不确定性。

同时,随着药品诉讼风险的不断增大,赔偿金额也相应不断的增加。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也面临着难以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而进入破产程序的风险,企业的员工面临下岗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即使经历了长期的拉锯战,也无法获得应得的损害赔偿。许多受害者住院治疗,面临高额的医疗费;还有因受害者去世,家庭失去经济支柱,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如何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援助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意义

完善药品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福利发展,进一步推进用药安全制度;完善《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药品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规定;完善各级政府有关方面的规章制度。不断强化药品侵权受害者司法保护的措施与方法,建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国家救济”三位一体的药品损害救济体系,形成对药品侵权受害人全方位、立体化的综合保护。

  1. 文献综述

(一)概念界定综述

1.药品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102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药品与医疗器械、保健品不同,且药品专指“人的使用”,因此药品侵权责任的药品不包含农药、兽药及动植物药。

2.药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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