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工程管理模式的思考文献综述

 2022-03-14 20:18:28

  1. 文献综述

1.1 国内研究现状

(1)建筑师责权问题相关研究

近年来,针对“建筑师负责制”这个关键词进行学术研究的学者越来越多,大多数文献的研究范围都是集中于建筑师责权利方面。1981年,陈占祥先生对建筑师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研究,认为对建筑师的制约导致建筑创造性活动在我国难以进行,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是建筑师地位的社会承认。

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了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规定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建筑师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在建筑师责权界定方面,国内学者也展开了很多研究。程长青(2017)认为在二次深化设计阶段,由于各单位各自为政,相关责权难以界定;在施工招投标阶段,由于缺少成文规定,基本没有建筑师技术判断的话语权;对施工过程的控制基本由代建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担,注册建筑师处于被动的施工服务状态,无法发挥技术控制的主导作用;在二次分包与材料、设备选购等关键环节,建筑师也没有技术控制话语权。[9]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徐宗武、唐悦兴(2018)认为建筑工程中设备、材料的选择权、采购权、控制权是掌握在业主手中的,建筑师并不具备对材料、设备进行有效控制的权利。

2020年住建部复函同意北京市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条招标采购提出“建筑师可以代表建设单位参与评标、定标”,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可以发现,由于缺少相关法律的支持,仅靠这一份文件,对于建筑师是否拥有这项权利其实仍然是不明确的。对此,杨波,王锦辉(2020)认为按照目前我国的管理机制,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协同欠缺的问题。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将会导致建筑师的责权利不符,降低建筑师对建筑质量的把控,影响项目的最终品质。

(2)建筑师利益保障相关研究

关于建筑师利益保障的文献中,国内外研究学者都致力于研究建筑师的职业保险制度与设计收费问题。早在1993年,台湾地区就正式引进了建筑师和工程师的专业责任保险。I.F.Lu(2009)通过调查问卷研究发现建筑师普遍认为这种保险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建议建筑师应该通过他们的财团共同购买保险。李颖(2016)、黄英君(2009)等学者也对国外的建筑师职业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建立中国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建议。李淼(2020)提出建筑师在面对巨大的责任,贯彻设计意图,提高建筑质量上,由于保险赔付方面的不足与缺失,难免会偏于保守,不能很好地达到建筑师负责制的最终目标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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