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保管理研究文献综述

 2022-12-02 08:12

1.立题依据

1.1选题背景

自1998年起,我国快速建立起的三项医保制度,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形成了一个几乎算是“全民医保”的体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体系中存在的城乡医保碎片化这一缺陷却不容忽视:医保制度的“属地化管理”为异地就医增加了难度,参保者在异地就医后需要垫付全额医疗费用,再回到参保地提交手续报销费用;另外,经济的发展带动人口流动常态化,在异地(即非参保地)长期居住工作的人员的异地就医需求大大增加,这也使得异地就医的医保报销问题更加突出[1]。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就是在这一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的,目的在于解决参保者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问题,让参保者可以享受到其他地区的更加优质的医疗资源,同时不用再两地奔波报销,以此减少就医旅途产生的不必要的其他医疗相关费用,减轻患者负担。

2009年,中央开展新医改,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其中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有关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改进。至2014年,国内大部分省份都已经建立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并开展了直接结算,一些地区还进行了点对点跨省结算的尝试[2]。再截至到2017年底,全国所有省份和统筹地区全部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并联网运行,覆盖全部参加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的人员[3]。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异地就医的住院费用已实现异地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医保联网直接结算也已经从初期的网络搭建阶段转入便民惠民阶段[4]。由此看出在经过多年的改革后,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在这个前提上,2018年9月,浙、苏、皖三省和上海市开启了异地门诊联网直接结算,采用“一卡通模式”,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在异地使用医保卡进行门诊费用的支付以及结算。截至到2019年底,长三角地区全部41个城市已经实现了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全覆盖,西南五省(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也已经启动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无需参保人再两地跑腿人工报销,便利了参保人,也减少了就医和报销旅途中不必要的其他医疗费用支出,减轻了患者负担;更重要的是,降低了医疗公共服务的不平等化,这对今后的医保支付改革具有借鉴和现实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外研究现状

欧盟跨境就医模式是指欧盟公民在其来源国以外的其他成员国接受医疗服务的一种医疗保障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员、资金的自由流动,欧盟各国家之间的患者不断流动,这就导致一个问题,即如何协调欧盟各国家之间的医疗保障体系以此来满足患者跨境就医的需求。而在进入90年代以来,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以及欧洲议会在欧盟层面,通过加强各成员国社会保障系统在跨境医疗保障政策方面的协调与合作来应对跨境就医管理所带的挑战,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果。根据欧盟的社保法规条例,一般将跨境就医的患者分为三类,分别是计划医疗,非计划医疗和移居在其他成员国。计划医疗是指公民以看病为目的而出境;非计划医疗则指居民出境时并不是为了看病,而是有其他的目的例如旅游工作等,但在境外有突发情况而不得已境外就医;移居在其他成员国指居民在其他成员国而非参保国定居,并且在定居所在国就医[5]

关于欧盟跨境医疗服务的研究成果颇多。郝晨园[6](2010)认为,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发展,欧盟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领域的合作逐步得到加强。并且随着跨境医疗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在欧盟区域内的整体内部市场中将真正达到消除医疗服务壁垒。聂建刚[7](2014)认为,欧盟跨境就医通过医疗服务体系和报销体系的对接,促进医疗服务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性,整体推动各国医疗服务能力均衡发展。张文[8](2015)认为,欧盟通过的《患者跨境医疗权利指令》是欧盟有关跨境就医的立法指令。它有助于加强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方面的联系与合作,使各成员国的居民在寻求跨境医疗服务时能够明确自身的权益,也迫使各成员国加强不同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协调运作。

1.2.2国内研究现状

从2009年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各地积极探索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先是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探索,接着范围扩大到跨省就医,以及近三年来开始在长江三角等地区试点的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全国各地对于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效果进行研究的成果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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