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养老职责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1-09-25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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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目前,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问题,已经成为21世纪人类社会必须要妥善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同时也是老龄人口大国。30多年来的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在平均预期寿命延长和持续低生育率的双重作用下逐步加快。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2月发布的《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最新数据表明,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总数为20243万,占全国总人口的14.9%,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总数为13161万,占全国总人口的9.7%,这远远超出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义的老龄化社会指标,养老问题也随着社会老龄化越发凸显出来。

在养老话题上,国内研究多从社会学、人口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等领域论述我国老龄化下的养老现状、养老方式选择及社会保障下的养老保障等。随着权利学的兴起,养老渐渐被作为一项权利加以研究。以公民养老权或养老社会保障权等为名的研究,从人权理论、社会连带思想、社会正义理论等为养老的合理性寻得法理根据,用国家存在的正当性及养老权的积极权利属性等为国家承担养老的积极义务提供依据。

通过翻阅文献资料,笔者发现学者对于政府承担养老保障职责这一课题已经有了相关的研究。经过梳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相关概述。

一、政府承担养老保障责任的理论依据

纵观世界养老保障史,可以看到政府财政是支持养老保障的必要来源和坚强后盾。国家干预主义理论的代表人物凯恩斯在1933年经济危机后提出的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拯救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也使得国家干预主义成为了各个国家创建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从俾斯麦创建的保险制度,到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案》,都强调了国家在养老保险中要承担的责任。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在其代表作《福利经济学》中从经济福利的角度着重考察了政府干预可以让国民净产品增加,继而使得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上升。养老保险制度便是政府的收入再分配手段之一,通过代际转嫁,可以使得收入分配更公平,从而增加社会福利。(邓大松:社会保险,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年版)

新古典学派从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探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及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原因,认为个人的有限理性和短视要求政府建立强制性的养老保险,以便在其工作期间征收养老保险费,然后在退休以后逐步返还给个人,以此实现一生效用的最大化。这就需要国家强制执行,政府像父亲一样关心他们,建立一个养老保险体系,强迫人们在年轻时储蓄,并在其年老时返回给他们,以保障其老年生活所需。(戴蒙德Diamond,1977;克里迪和迪斯尼CreddyandDisney,1985;费伯尔Fabel,1994)

从法理依据上看,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全国人大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条第2款再次重申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全国人大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相关学者也从不同方面论证了政府承担养老保障责任的必要性。祁峰和刘海军认为,我国低生育率政策使得家庭规模小型化,人口迁移使得家庭空巢化,加上市场失灵是政府介入养老保障成为必需。(祁峰,刘海军:我国政府承担养老责任的理论阐释与完善,《生产力研究》,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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