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初探文献综述

 2021-09-25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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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从2001年正式进入人口老龄化国家以来,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深,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也与日俱增,特别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我国传统家庭的空巢现象不断加剧,空巢老人的比例进一步增加,使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通过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有利于形成养老的政府外部支持环境,强化养老在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中的重心作用,解决在我国这样一个未富先老的国度里绝大多数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一.相关概念界定(一)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政府购买服务源自西方国家,对于其概念界定,国内不少学者对此已有研究。

罗观翠、王军芳认为,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在社会福利的预算中拿出经费,向社会各类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拨款资助服务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

它是社会福利制度方面的一项改革。

(罗观翠,王军芳:《政府购买的香港经验和内地发展探讨》[J].《学习与实践》,2008-09 )章晓懿认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指政府为了履行服务的社会职能,在公共财政的预算中拿出经费,向社会各类服务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拨款资助服务的形式购买养老服务,并认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可分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和政府购买机构养老服务。

(章晓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模式研究基于民间组织合作的视角》[J].《中国行政管理》2012-12)靳欣认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向其支付费用。

(靳欣.《解读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科技智囊》2014-10)(二)养老服务的概念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满足其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基本需求,一般可以分为生活保障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法律援助服务、精神陪护服务、安全保障服务、特殊救助服务等。

(安捷.《唐山市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模式研究》.2012-03)袁维勤认为,养老服务是指基于老人因年老导致的生理机能退化或丧失而产生的依赖他人提供的帮助或服务。

他强调老人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性,指出最广义的养老服务,应该包括生活照料服务、精神慰藉服务又包括社会参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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