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的防治–从女性维权意识和专项立法保障女权的角度文献综述

 2021-09-25 01:09

全文总字数:4292字

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和平与发展是当代社会的主旋律,如今,无论是在政治、经济、文化还是各方面,社会都处在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我国近年着力打造和谐社会,而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家庭和谐则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因此如何维护好家庭和谐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家庭暴力是危害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据统计,在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5.7%,而受害者多半为妇女,妻子遭受丈夫的虐待行为在出现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是十分的常见。由于传统思想以及女性自身文化程度的不同等原因,使得很多女性自身在维权意识方面十分的薄弱,加之目前国内关于针对家庭暴力如何保障女权的法制法规仍有不完善之处,这很大程度上成为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的一大难题。

(二)研究意义

越来越多的女性在家庭中遭受到暴力行为,但面对家庭暴力,其中很多受害女性却是抱着忍让的态度,因为她们试图通过忍让来维持家庭,但是这种忍让却容易让她们陷入更深的痛苦中。一味的忍让使得施暴者变得更加无所畏惧,从而加大施暴程度,导致后果越来越严重,直至最终发展为婚姻家庭的破裂,因此,女性面对家庭暴力时,忍让是不行的,这不仅仅不利于维护婚姻家庭,而且更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造成重大隐患。女性想要反抗家庭暴力,首先必须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这样才会更有目的性的寻找到合适的方法来针对家庭暴力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处理。其次,在另一层面上,我们必须要完善好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项法律法规来保障女权,完善好相关女性维权机制,进一步推动社会平等,帮助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可以在维权过程中,能够有法可循,也从根本上为遭遇家暴的女性提供制度保障。

二、文献综述

(一)概念界定

针对于论家庭暴力的防治--从女性维权意识和专项立法保障女权的角度,主要涉及到家庭暴力下的女性维权意识和专项立法保障女权两个概念。

家庭暴力,2001年l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1]1995年9月4日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中通过的《行动纲领》的第113条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所下的定义中涉及到家庭暴力的表述为: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2]本文论述的家庭暴力,为男性对女性实施的热暴力,即身体上的攻击行为。

女性维权意识,由于本文主要侧重在论述家庭暴力方面,因此本文所涉及到的女性维权意识主要是指针对家庭暴力,女性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包括如何运用法律机制争取合法权益,如离婚、赔偿、医疗、以及心理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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