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风险管理模式初探——以支付宝为例文献综述

 2022-08-07 09:08

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模式研究——以支付宝为例

摘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的发展,新的技术与传统金融行业结合产生了互联网金融。由于我国传统消费金融市场在互联网金融新兴之前产品种类少、业务规模小,这给互联网消费金融一个迅速崛起的机会。然而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迅速发展,随之产生的问题暴露了出来。互联网消费金融日新月异的改革,却没有与之对应的风险管理模式发展。本文以支付宝为例,通过研究其风险管理模式,给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模式的建立提出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消费金融; 风险管理模式; 支付宝

廖愉平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风险及问题包括以下四点,外部市场环境风险,自身内部风险,整个行业内风险。总的来说,传统消费金融行业存款的转账速度远远比不上支付宝网络资金的不停周转,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不断发展、创新和推出,这些产品也逐渐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和金融理财业务发展的新动力。

杨东在文章中指出,互联网金融产品是支撑金融行业发展的基础,对于产品的风险管控要采用适当原则,打破场外大数据风险判断体系,要强调产品业务的消费者适用性,给与消费者广泛的了解和选择权利,保持产业和金融业务的公开性,并引入冷静期消费制度,把冲动消费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王建红等人在文章中国指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三大要破解的难题,互联网和金融模式之间的冲突也是产生风险的根源所在,在中国两者之间的融合效果并不完善,这就造成了风险增大,例如支付宝中余额宝就暴露了两者融合力度不足,首先是资金去向公布不明朗,同时余额宝的资金并没有完全流向实体经济的需求领域。

龚丹丹.张颖认为以大数据为依托的信用评级体系是电商的先天优势,但评级体系仍需完善。可以通过与央行合作授权查询用户的部分个人信用记录,完善电商对于客户信用风险的测评模型,综合考虑自身的规模和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合理授信,将风险置于可控范围内。

谢增波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初步形成了政府监管、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监管新格局。但是,目前这个体系述存在问题,需要在各个方面进行完善。

2003年,Haizheng Li,Richard Ward 与 Han Zhang 采用了 Prohibit 与Nested Logit 两种模型,对eBay进行交易时的在线支付方式的选择行为,进行深入探究,并构建了以风险、便捷性与成本等为指标的支付选择系统,在此前提下对产品的性质、交易主体的特性以及支付属性等因素,对在线支付选择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2006 年,Sullivan R. J 曾对第三方支付在零售支付体系中的机遇和风险进行了分析,并对正在运营的第三方支付供应方的监管系统进行了反思,提出制定的监管政策很大程度上是对第三方支付的零售支付体系风险进行控制,以此来缓解信息不对称以及实现外部性的调和。

Weiss 通过研究表明,金融信息的不对等和不公开透明无法约束金融道德,其相应产生风险也会逐渐扩展到整个金融行业领域内,因此作者指出有必要将个人信誉和金融机构信誉进行信息交换绑定,发挥监管机构的监管作用,同时鼓励行业内部的相互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互联网金融产生的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Prabhala 发表文章指出,借贷者的信用透明和信贷平台的信用公开在 P2P 借贷模式下必不可少,借贷者的信用越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内承担的资本风险性就越强,平台的信息公开程度直接影响民间资本的集中,良好的机构信誉能够保证借贷业务健康发展,产生违约或者坏账的概率大大降低。Walker在其著作中表明,在互联网金融的 P2P 模式下投资人和贷款人的专业程度之间影响资本稳定,双方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程度越高,双方承担的风险就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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