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调节我国居民收益的研究分析文献综述

 2022-10-19 07:10
  1.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国外文献综述

(1)课税模式的选择

西方学界对税收的研究成果丰硕,从亚当斯密、威廉配第的税收四原则,到阿道夫瓦格纳对税收财政职能和调控职能的阐述,学者们对税收在经济社会领域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形成了共识。就个人所得税来说,如何选择课税模式,美国学者罗伯特·E·霍尔和阿尔文·拉布什卡(2003)经过20多年对单一税的研究,拉布什卡推崇单一税制,他指出有两层含义:一是一次征税,对所有的收入都不存在重复征税;二是同等税率,对所有收入的税率是一致且水平较低。他认为如此简单的税制反而能促进经济的增长和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但他们没有提及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1]。OECD组织在2006年对多国课税模式的统计发现,不存在单一的综合课税模式。所谓的“综合”,也还是存在一小部分的分类课税[2]。 凯劳克斯(1917)认为,把分类和综合两种税制合在一起,可以形成对所得税的补充,这意味着两次征税[3]。这种设计的初衷是基于政治和社会平等的因素,而非从经济角度考虑。事实上,对于单一的综合课税模式的公平性问题,西尔文·R·F·普拉斯切特 (1993)进行了验证。他认为混合模式并未实现横向和纵向的税负公平,而会出现相反的局面,“甚至于偏差很大”,主要是因为对全部所得征税时一般会倾向设定高起征点,这样反而会扭曲税负[4]

(2)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卡科瓦尼(1997)采集了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四个国家的有关税收数据进行研究,通过实证分析构建了税收累进指数即K指数,他发现所得税的税收累进程度越高,越能更好的发挥其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而商品税或者间接税的累进性会对收入分配起到反向调节的作用[5]。Gerlinede Verbist(2004)通过收集欧盟十几个国家的有关税收数据,研究发现每个国家都强调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和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他通过实证研究分析指出了个人所得税率的累进程度是影响个税调节收入分配效应的必要因素,同时他认为可以通过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提高高收入群体的税率、增加免税项目等政策来使个人所得税更有效的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6]。理查德.伯格和艾瑞克(2005)认为,对工资收入征收适度的累进税和对资本收入(企业和个人两级)征收全面的低税率税可能是这些国家能够或应该达到的最大目标,不发达国家不应该完全依靠个人所得税来缩小收入差距,而应该先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制定其他相应的配套政策来调节收入差距[7]

国内文献综述

(1)课税模式的讨论

我国学术界一直在个人所得税改革方面有着不停的讨论。很多学者都认为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难以实现税收公平性,比如史兴旺、梁红星(1996)曾对个人所得税的三种课税模式进行比较,并提出税收公平要依据支付能力和累进税率,而分类税制下,累进制基本无效,自然也就无公平性可言了[8]。之后关于税制模式的研究越发深入。刘志娟(2008)总结了我国分类课税模式的一些弊端,比如公平性较差、税源流失严重等[9]。李波(2009)则提出分类课税模式虽然可以对不同收入形成影响,但是它使个人所得税在国民收入二次分配领域中的功能无从发挥,甚至出现反向作用[10]。岳树民、卢艺(2010)分析了美、口等国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提出分类所得税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主流趋势,进而明确了改革的必然性[11]

之后学者们又围绕改革方向进行了研究,刘尚希、应亚珍(2003)提出因为综合与分类的确定与申报中,操作难度大,缺乏现实可行性,所以应当实行单一税,这里提到的单一税实际上是对全部收入征税[12]。黄凤羽(2012)认为过渡的思路过于保守,从少付出社会代价的角度可以考虑短期内直接改革到综合模式[13]

(2)个人所得税调节我国居民收入消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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