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治理理论视角下网络个人求助筹款平台现状及监管机制研究——以“水滴筹”平台为例文献综述

 2021-10-19 22: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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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一、课题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随着近年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用户人数的爆炸式增长,网络个人求助筹款平台应运而生,因为其参与门槛低、参与方式便捷、受众广、影响面大等特点,逐渐成为个人大病求助的重要渠道。

然而随之而来的层出不穷的诈捐骗捐事件,不断冲击着公众对于网络筹款平台的信任度,大大打击了公众参与捐款的积极性,减少了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筹到善款的机会,同时也显现出一个问题,即目前对于此类新兴平台的监管缺失、不到位的情况。

因此,本文将以水滴筹平台为例,综合分析我国网络个人求助筹款平台的发展现状及其监管机制,从协同治理视角出发,探讨创新和完善我国网络个人求助筹款平台监管机制的手段措施,希望构建以一种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模式,为切实解决网络个人求助筹款平台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

二、我国网络个人求助筹款平台现状及监管对于网络个人求助筹款平台的本质属性,有学者研究认为虽然从公众的朴素认知看,网络众筹类似于慈善行为,但网络个人求助筹款平台并非法定的慈善组织,而是商业性的互联网平台;由它发起的网络众筹行为,只能算一种个人救助,而非公益慈善活动[1]。

关于网络个人求助筹款平台的法律规范,有学者研究发现2016年《慈善法》公布后,根据《慈善法》规定,进行网络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对于个人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合作。

也就是说,若想借助互联网筹款平台发布公开筹款信息,个人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是不具有发布信息的资格的,但对于特定个人的求助来讲,其个人求助属于私益求助,不同于公益募捐,《慈善法》并未规定个人不能在网络募捐平台发布求助信息[2]。

因此网络个人求助筹款不受《慈善法》的限制,同样的,如果受助人存在欺诈行为,也不受《慈善法》的保护。

关于网络个人求助筹款平台的积极意义,张书明研究认为网络筹款平台作为一种快速有效的救助方式,具备速度快、宣传广、影响深的特点,克服了传统求助信息传播渠道单一、辐射面窄的缺陷, 能多渠道筹集资金,对需要帮助的人来说是最直接有效的途径[3]。

杨帆研究认为,网络个人求助筹款平台的产生弥补了我国传统筹款方式平台数量不足和捐赠方式单一的缺陷,同时以其灵活多变的形式和不受地域空间人群限制、能广泛发动慈善资源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社会救助网络欠缺和机制僵化所带来的缺陷[4]。

关于网络个人求助筹款平台的特征,商德研究认为网络筹款行为具有四个显著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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