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流浪儿童社会救助问题研究——以南京市为例文献综述

 2021-09-25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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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与工业化不断加速,以经济迅猛增长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经济发展持续加快,由此引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重新分化,思想观念的多元化等一系列社会变迁,在这个过程中,贫富差距的扩大、人口流动频率的增加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紧张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流浪儿童的增多,可以说流浪儿童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副产品。而且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民政部流浪儿童问题课题组等通过对离家出走学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以及流动儿童等各个群体的调查,发现这些群体成员都极易变成流浪儿童,从上述情况来看,我国潜在的流浪儿童数量非常庞大,有几百万人。[1]同时,这群数目庞大的儿童在流浪的过程中,因缺乏必要的生活手段,只能依靠乞讨、拾荒来维持的生活;流浪儿童一般也没有固定的住处,并且可能面临着各种侵犯,甚至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走上犯罪道路。流浪儿童既是容易受到侵害的对象,也是易受到各种犯罪分子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群体。因此,政府和社会应特别重视流浪儿童问题,加大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力度。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如下归纳:

一、流浪儿童与社会救助概念界定

(一)流浪儿童的定义及特征分析

学术界对流浪儿童的概念界定有很多。国际社会中,较为权威的流浪儿童(streetchildren)的解释出自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救助儿童项目组,他们将流浪儿童定义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于社会超过24小时,造成基本生存条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于困境中的少年儿童。[2]此定义将流浪儿童分成了两类:一类是完全流浪儿(Childrenofstreet),即完全与家庭失去联系的儿童,他们往往居住在街头或废弃房中,没有成年人的照顾、保护和指导。另一类是不完全流浪儿童(Childrenonthestreet),即仍然与家庭保持相对密切的联系,白天在街头流浪,夜晚回家与亲人同住。我国政府把流浪儿童定义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监护人的看管,在社会流浪超过24小时,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少年儿童。[3]本论文对流浪儿童概念的范畴理解是借鉴我国政府给流浪儿童定义的概念。

有关流浪儿童特点的研究,冯元(2013年)综合以往学者的研究成果,总结出流浪儿童有以下特点:①流浪儿童总量尚无准确研究数据,学者们较为认同的我国流浪儿童总数是100万至150万,但这个数目精确到多少,目前尚未由研究进行精确测量和充分的论证;②流动方向为由农村流入城市,由中西部流入东部;③流浪时长以短期流浪为主;④流浪儿童性别呈现男多女少;⑤流浪儿童学历超半数为小学以下;⑥流浪儿童多数存在心理行为问题;⑦流浪原因以经济、家庭、个人、社会原因居多⑧流浪生活质量和主观幸福感偏低。[4]

(二)社会救助概念界定

社会救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社会救助仅指国家依据法令,以国家财政给予贫困者的经济性保护;广义的社会救助是指对于生活困难者,国家和社会共同保护其经济生活,含有共同救贫之意。[5]

在对社会救助界定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对于流浪儿童社会救助也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狭义的流浪儿童社会救助指为由于自身、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而流浪陷入生存危机的儿童提供救助从而保证其基本的生存条件;广义的流浪儿童社会救助则指从人本主义和关怀主义角度出发,培养流浪儿童适应和面对挑战的能力,重视他们包括基本的物质需求,心理健康需求、受教育的需求、回归与发展的需求等在内的多种需求,扩充和完善救助内容,最终使流浪儿童摆脱流浪的命运,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轨道。

二、国外关于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的研究综述

(一)流浪儿童相关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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