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贫困治理中的社会参与研究文献综述

 2021-09-25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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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在计划经济时期,甚至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之前,中国的贫困基本上是一种农村现象,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和农村地区的贫困。然而,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的城市贫困问题日益凸显,且规模扩张速度之快令人始料不及。近年来,中国城市贫困治理取得了较大进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应急求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综合性、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同时,参与式规划逐步得到重视。未来中国的城市贫困问题将更加复杂,并呈现长期化趋势。为有效应对日益严重的城市贫困状况,应在继续完善现有相关反贫措施的基础上,重视社会参与的作用,走参与式反贫困的道路。

从20世纪末开始,中国政府日益重视非营利组织在减贫中的作用,并在一些地区施行公私部门合作,有多边机构共同参与地区减贫开发,但是,这些政策实践主要局限于农村减贫,城市减贫依然实行政府主导的救助式减贫体制。虽然在政策层面社会参与是减贫策略之一,但在操作层面,社会参与往往停留于动员热心人士捐款捐物,而未看到它的真正地力量源于社会组织所带来的减贫创新。

由此可见,如何改善城市贫困治理结构,创新社会参与渠道,深化官民合作机制,更好地发挥非营利组织和社会资源在城市减贫开发中的作用,是目前中国城市减贫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二.相关研究综述

1.主要概念的界定

要对城市贫困治理进行研究,首先要对贫困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贫困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问题,是一个内涵十分广泛的社会历史范畴。最初人们通常把贫困单纯理解为收入贫困,即收入水平低下,不能维持基本生活,这一定义强调以货币收入或消费额度来确定贫困的程度[1]。国际广泛采用的贫困定义是世界银行在以贫困问题为主题的《199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给出的参照定义:即缺乏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能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贫困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贫困也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1]。阿玛蒂亚森(2002)从可行能力的视角扩展了人们对贫困的理解,认为贫困是指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而不仅是收入的低下。所谓可行能力,是指一个人所享有的、享受自己有理由珍视的生活实质自由。当然,可行能力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并非局限于物质方面,还应扩展至居住环境、权益保障、精神贫困等方面,应重视贫困者的不同需求[2]。

目前关于城市贫困的内涵,学者们的观点不太一样。有学者认为,城市贫困就是城市社会的贫困。这个定义似乎显得过于模糊和宽泛。城市贫困不仅表现为物质匮乏,更重要的是资源、能力、机会和社会权利的缺乏,是一种多维度的综合现象[3]。中国的城市贫困是在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产生的,所以可以定义认为,中国城市贫困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城市部分社会成员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资源而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了正常生活资料和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并使他们的生活持续性地低于社会生活常规生活标准[4]。

治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罗西瑙认为治理是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需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了《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报告,其中给出的治理的定义有较大的代表性: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5]。治理一词应用到城市贫困中又有其特定的内在含义,贫困治理意味着政府并非唯一的反贫困权利中心和主体,不应当由政府单独承担贫困治理的责任,民间组织、个人将承担比以往更多的责任。此外,贫困治理不仅意味着各个主体应共同承担责任,而且意味着各个主体为达到共同的目标必须互享资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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