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借贷业务的风险形成机制研究文献综述

 2021-09-25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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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P2P借贷,也叫点对点借贷,是利用互联网的技术优势,空间优势,资源优势,将有资金且具有投资意向的个人通过第三方的网络平台与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进行牵线搭桥,进行信用贷款,是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形式。P2P借贷自2007年进入我国以来,在短短几年间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壮大,其中比较成功的有:拍拍贷、人人贷、有利网等网络金融平台。P2P借贷模式的出现解决了个人和小额融资的难题,它提高了民间资金的流通和利用效率,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融资成本;P2P借贷利用了网络和社区化的力量,强调每个人来参与,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审查的成本和风险,使小额贷款成为可能;由于P2P借贷针对主要是中低收入以及创业人群,具有相当大的公益性质,因此社会效益很高。

P2P借贷虽然给小额贷款提供了很大便利,但因为它在中国的发展时间较短,很多相关体系还很不完善,这种新型借贷模式还存在的很大风险。因此需要深入分析它的风险形成机制,挖掘它的风险形成机理,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才能使P2P借贷健康持续的发展下去。

二、文献综述

近年来,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创新模式,由于处于互联网与金融等行业交叉的领域,政府在法律和政策监管上仍处于空白,P2P网贷也潜伏着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等诸多风险。因此,许多学者不同角度,利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对P2P借贷的模式、现状以及风险管理等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目前国内关于科技中小企业信贷的相关研究主要有:

一、P2P借贷的经营模式研究

郭卫东,李颖(2014)通过对国内外网络借贷的比较分析研究,总结出P2P借贷业务的几种主要模式:第一种,线下为主,网络为辅,利用网络提供交易双方信息;第二种是由线下借贷到线上,平台是提作为供债权转让的中介;第三种,从线上到线下,平台为出借人提供现场考察等服务;第四种是平台只作为单纯的中介,为交易双方构建借贷纽带;还有一种不以赢利为目的公益类平台。除了以上对网络借贷经营模式的分类,陈初(2010)则认为网络借贷经营模式可以分成四类。一是以企业网上行为参数为基础综合授信,贷款风险由银行和企业共同承担;二是网络信贷企业与银行开展合作,成为银行金融业务前端流程的外包服务商;三是P2P网络融资模式。四是为学生提供贷款业务的网络平台。黄叶苊,齐晓雯(2012)通过比较B2C和P2P二者经营模式的不同,总结出在P2P借贷模式中,网站只是充当中介的职能,保持了相对于借贷双方的独立性,用户双方自行设定交易成功的条件,在交易中双方地位平等,有更多的选择自主性。

二、P2P借贷存在的风险研究

艾金娣(2012)指出P2P借贷存在着制度风险和信用风险。她认为P2P作为一个民间借贷的网络平台,从事与金融相关的业务,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范围却是网络信息技术。P2P平台的身份定位模糊,监管措施空白。P2P平台通过电话、网络以及其他渠道对借款人基本信息进行确认调查,但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借款用途很难追踪监控,存在着很大的信用风险。禹海慧(2014)则认为P2P网贷平台的运营缺乏法律依据,发展前景不明。同时,法律监管的缺失也导致P2P网络贷款平台容易发生洗钱、骗资等非法活动。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安全性隐患,黄叶苊,齐晓雯(2012)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目前的借贷网站注册起点较低,操作模式不统一,资金安全隐患大,而且,鉴于网络平台的虚拟性,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不能准确无误的认证,容易产生欠款不还和欺诈的违约纠纷,这些风险需要放贷人自己来承担。克莱夫特(Klafft)认为,网络平台上的资金提供者缺乏一定的投资经验和对网络风险的识别能力,因而并不是全部的出借者都能得到预期的投资回报率。麦吉(Magee)研究发现,网络借贷平台为赚取高额管理费而不顾借贷风险,会增加出借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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