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托管制度下药品的安全责任探讨文献综述

 2023-01-09 05:01

文献综述:

第一部分,药房托管制度有利于国务院医药分开的目标,解决以药养医机制,推进医药分开,其次是对医疗机构的积极影响是的医院的效益得以增长,药房部门管理效率得以提高,医药购销行为得以规范,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很多,如服务风险的提高。原有利益链以一种更加隐蔽的方式存在和政府监督管理与配套政策的不完善,为了防止利益分配与托管宗旨不符,做出了多种多样的配套规定,但具体的监管问题就不是很明确了,同样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方面的规定同样不完整这也就导致了当药品安全出现问题时无法明确责任到底是托管企业还是医院的问题或者是政府的问题,(1)在药品托管的现阶段总共有三种托管模式单独式托管,即一个医院的药房托管给一家医药公司,然后医院与医药公司签约,两家分成集体式托管,即以区县为单位,各医疗机构将药品采购权、购药资金的结算权和药品销售收益的分配权委托给政府采购中组合式托管,即政府按地域将医疗机构分片组合,公开招标捆绑托管给一家医药公司,医疗机构再与医药公公司单独签约这其中如果是由于托管企业的问题所造成的药品安全问题在集体式托管和组合式托管中政府是否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这样做是否更有利于药品安全的规范

(2)同时药房托管后,人事权仍归属医院,药房原有的工作人员仍为医院职工,托管企业负责所有人员的薪资、绩效考核与岗位调配。这样造成在管理上责权不清,比如难以确定原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另外在出现医疗事故时,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还是药品经营企业也是一个疑问。最为重要的调研发现,被托管药房中负责采购、配送、财务方面的人员几乎全部来自药品经营企业,而且并不都具有药学专业知识背景,部分只是化工背景或者仅有高中文凭,若是在安置和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时,药品经营企业应该针对企业的托管业务制定详细的人力资源规划那么对于药品安全责任的问题的预防也将会有一个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我国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现状的分析:我国目前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地方政府、

监管部门和企业3个方面。药品监督管理部是监管主体;其他监管部门如卫生、劳动与社会保

障、公安、物价、工商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企业是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政府主要起一个责任人的作用。正如目前的很多研究报告所表明的一样安全责任体系存在很多问题和探讨方向,我看到的主要探讨趋势分为两大类:

(1)药品安全责任过程当中责任主体的相关缺失,如研发人、药品运输过程中的物流第三方的责任,a因为课题所研究的问题方面所以药品安全责任中研发者的责任分担主要看我国相关药品审批制度是否会有所改变,否则探讨这一部分责任则完全没有必要,b至于运输流通机制的责任在药房托管制度下正在尝试集约化药品托管采购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医药分开,配送公司可直接与厂家协商药品的价格,不允许有中间医药代表等个人行为的介入,同时也使得药品安全责任更加细分并且这个过程主要靠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这一部分不算政府组织起来的组织的药品安全责任和正确的规范虽然会在初期增加政府的工作但是会在整个体系完善后大大加强药品安全责任的预防c、医院和托管企业的安全责任除了要保证销售的药品来源于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 建立严格准确的药品进货记录档案; 建立完整准确的药品销售记录档案和客户资料档案; 建立完善的药品售后信息反馈制度, 并将产品的有关信息向监管企业汇报减轻其工作量,就是上述所阐述的有关药房人员的问题

(2)原有的政府、企业以及监管部门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在这里药房托管制度下责任的研究就会偏重政府,正如上面第一部分所提到的那样政府在于药房托管制度的重要作用决定了药品安全体系中政府方面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同时监管部门在药房托管制度实行之前还是之后除了加强自身的管理规范和监管力度之外最重要的就是一个信息体系的建立,在药房托管中信息反馈系统被越来越多的提及因而监管体系可以加强信息化建设,在消费者、媒体、医疗机构、药品监督部门与医药企业之间建立药品安全信息网减少日常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论文提纲:

题目: 药房托管制度下药品的安全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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