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文献综述

 2021-09-25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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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

社会救助是最古老的社会保障形式,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救助是由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其各种原因导致低于最低收入标准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援助,以维持其基本生存需要,维护其基本生存权利的社会保障形式。社会救助是一种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目前仍面临着很多问题,信用就是其主要问题之一。由于信用建设在社会救助政策的传递、贫困群体利益的维护和倡导、贫困对象问题的解决和需求的满足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介入,因而建设社会信用在社会救助领域中的功能与作用评估,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国内研究现状:社会救助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具有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功能,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其负激励作用可能引发从事经济活动的相关人员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利益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导致诚信危机,直接影响社会救助实施的效率。社会救助研究中实际上分为两个主体: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从社会救助领域研究来看,我国学者王锡源认为,政府在社会救助中应起到主导作用,负主要责任(王锡源,我国社保基金的构成及其投资方向与策略的分析,载于《大连干部学刊》2007年第6期)。不论从社会救助救助的产品来看,还是从社会救助制度的产品性质来看,政府都应该是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社会职能要求其必须以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缓和社会矛盾、增进公民福利为己任。因此,对于社会救助政府应承担法定的责任。信用的建设是政府完善社会救助的重要因素。政府信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是社会组织、民众对政府行政能力和行政信誉的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政府信用也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和舆论反映。它既包括民众对政府整体形象的认识、情感、态度、情绪、兴趣、期望和信念等,也可以体现为民众是否自愿地配合政府行政行为,减少政府的公共管理成本,以提高公共行政效率。政府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石,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着核心与支柱的作用。我国学者肖陆军认为,政府信用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也是一种信用经济。政府信用是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不同的政府信用状况必然会造成截然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结果。政府信用是市场主体信用的表率,只有政府首先做到诚实守信,才能为市场的运行提供信用师范和表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救助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于困难人群的关怀市场经济理论倡导的社会保障的政府责任分担,主张市场化、私有化,这就意味着政府不再是社会救助的唯一主题,我国学者杨思斌教授认为,在我国《社会救助法》中应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事业捐献资金、物资和提供服务,支持以社会救助为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发展。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救助,信用尤为重要。对于非政府组织的信用建设研究,我国学者唐毅认为,信用建设不仅关系到非政府组织生存和发展,而且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非政府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其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国外研究现状:近代西方社会救助制度的萌芽是起源于19世纪英国的济贫法。事实上当时的做法已经属于社会救助领域。从上世纪初期开始,大部分西方国家逐渐建立起以社会保险制度为关键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此时的社会救助还仅仅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部分,也只局限于社会保障制度不能保障或保障不充分的人群。上世纪60年代,德国颁布了《社会救助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获得最低保障现金待遇的权利,以保证公民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这标志着德国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正式确立。对于社会信用,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启示在于:其一,要以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其二,要把完善的信用数据库作为必备的基础设施 ;其三,要通过强化监督,确保社会信用体系的良好运营;其四,要以诚实守信的理念作为社会信用体系运作的支撑;其五,要将健全信用中介机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本文以社会救助领域中信用的建设研究为视角,对我国社会救助问题进行研究,针对我国社会救助现状,存在的信用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社会救助领域中信用建设的基本理论、政府在社会救助领域中存在的诚信危机问题、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救助领域中存在的诚信危机问题、政府建立信用的对策、非政府组织建立信用的措施。

在今后的发展中,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素,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我国政府信用缺失现象依然存在,并直接影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出发,有法可依是建立在健全政府信用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有法必依是健全政府信用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健全政府信用的重要条件,违法必究是健全政府信用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冮树革、比约恩古斯塔夫森:国外社会救助的经验和中国社会救助的未来发展,《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7年第4期

2.谢永行:试论我国现代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广西大学梧州分校学报》 2004年第4期

3.吴玲、施国庆:论政府在救助弱势群体中的作用,《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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