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回扣及其法律治理——以央视2016年年底曝光的医药回扣事件为例文献综述

 2022-09-08 11:09

医药回扣及其法律治理研究综述

摘要:我国涉及医药回扣的法律主要有《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反不当竞争法》、《刑法》等。其他国家针对医药回扣主要适用商业贿赂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医药回扣产生的原因包括医疗服务和药品定价不合理、招标垄断等因素。现有研究立足于我国医药回扣治理现状及当前出台的相关文件,借鉴国外的相关治理经验,从规范市场管理、加强医院监管、规范医院自身管理、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修改完善现有法律、借鉴国外治理经验等方面提出了治理医药回扣的有关建议。

关键词:医药回扣;原因;法律治理

医药回扣是指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医药公司财物(包括各类医疗器械和药品回扣),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的行为[1,2]。医药回扣行为盛行,扰乱了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侵害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损害了卫生工作者的形象,影响了医疗服务质量,更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3]

一、医药回扣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其中,所谓的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自然包括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九十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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