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监事制度的完善文献综述

 2021-09-25 12:09

全文总字数:23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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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基金会的发展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不可避免发现了很多问题。自2011年郭美美事件后,人们对公益组织的信任度越发降低,基金会的监督制度面临重大考验,必须引起重视并加以完善。基金会监事制度是基金会能否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关键,它不同于社团组织、无社员大会,缺少开放性和民主监督机制,因此监事制度的不完善会直接造成社会公众的猜疑,小的传闻都会被扩大化。监事是基金会特有的制度,社团就没有监事会,监事会需要有分权的监督和控制。我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提到,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由此可见,监事会在基金会管理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还需要借助其他制度来完善。此文着重研究基金会的监事制度,将从基金会的制度现状和运行现状入手,着重分析目前基金会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从职权制度、遴选制度、工作制度、报酬制度以及组人制度等方面提出对基金会监事制度的完善。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在西方发达国家,立法要求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理论有二:一是 人力资本所有权理论 ,即 人力资本在推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物质资本 ;二是 经济民主理论 ,即 当一个社会越来越民主之后,民主的理念也会不断向公司内部延伸和渗透。

1880 年,纽约上诉法院法官厄尔 ( Earl)指出, 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履行义务时必须行使某些谨慎是无可质疑的。所有的法院均持这一立场。那么,必须行使多大程度的小心和谨慎呢?它不是最高程度的,即非常警觉的人总是行使的小心和谨慎。如果这样要求,就很难找到愿意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员。另一方面,它也不是最低程度的在人们将金钱存入储蓄银行或购买公司的股票,从而对财产立即失去控制,他期待且有权期待被挑选出来管理、控制财产的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行使通常的小心和谨慎 与在自我利益驱使下管理自己事务的人通常行使的同样程度的小心和谨慎。当某人自愿地接受公司董事或受托人的职位,诚意、准确的正义、公共政策共同要求他行使这一程度的小心和谨慎,而非授予他严重违反信托义务这一原理无疑可以适用监事。如果允许慈善公司理事会成员互相监督,少数理事就可能以此 泄愤 ,而且 可能受到更强大的同事或同事联盟的恫吓。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1)公民社会角度研究

基金会监事制度的完善能够更好的增强社会公信力,从而使得基金会能够更加快速稳定的发展,获得了民间的支持才能完善基金会的运作体系,弥补之前的漏洞。

(2)国家公权力角度研究

从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出发,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基金会的监事是业务主管单位,该基金会主要捐赠人的代表,那么他的职权应该等同于业务主管部门和主要捐赠人。召开理事会,监事有权参加并对理事会所做出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理事会作出的决定没有通知监事,而造成损失的,理事会应进行处罚。

(3)从制度理论角度研究

不论是一个国家如何运行还是一个工作人员如何工作,都需要制度的保障。一个好的思想和理论想要保存下来,制度无疑是最好的保障方式。基金会想要更加全面的发展,必须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本文将从基金会监督制度的制度现状,运行现状入手,分析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然后从职权制度、遴选制度、工作制度、报酬制度、责任制度这五个方面研究基金会监事制度所要完善之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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