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之探析——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文献综述

 2022-09-02 08:09

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之探析——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财富日益增多,关于金钱纠纷的案件数量骤增。夫妻债务是其中最为疑难复杂的类别。即使起始于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关系,但在加上复杂的婚姻家庭关系之后使矛盾进一步升级,兼有立法上缺陷的存在,使学界与普通民众对此有了诸多的探讨与争论。本文拟从研读大量前人学者对夫妻债务认定规则的探究以及对立法缺陷——《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批判性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类成果进行总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进行综述。

关键词:夫妻债务; 民间借贷; 认定规则

一、文献综述

一、夫妻债务的界定及法律特征

夫妻债务的界定主要区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就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理论界对此的定义大同小异,马原主编的《新婚姻法释义》[1]和王学东等人所撰写的《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从lt;婚姻法司法解释(二)gt;第二十四条谈起》[2]中均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诸多学者均承认此定义为学界的通说观点。故此,笔者也将该定义作为理论上的代表性定义。

笔者为了更加具体的了解夫妻债务中共同债务的独特属性,在研读了学者廖建胜发表于《法制与社会》期刊中的《从lt;婚姻法司法解释(二)gt;第二十四条看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完善》一文后,发现该文中这样写道,夫妻共同债务具有这样几个特点:1、夫妻共同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期间这是该债务发生的时间条件;2、夫妻共同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发生,这是该债务形成的目的要素;3、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连带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对夫妻双方而言都负有全部给付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拒绝债权人全部给付请求,这是该债务的属性条件;4、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外债。该债务是夫妻双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履行全部给付义务而致债权债务消灭的,夫妻之间产生了新的债务,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给付债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3]但笔者认为该学者的阐述不够简明扼要。经总结,笔者把夫妻共同债务的特点归为以下四点:1、时间特定;2、目的特定;3、连带清偿责任;4、夫妻双方对第三人的主体特定。据此,笔者基本了解了学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与看法,有了初步判别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能力。但若需要解决的夫妻债务牵涉的因素更多或者牵涉的因素并不常见时,初步且低级的区分能力显然无法满足。

二、现行夫妻债务制度的立法沿革及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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