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研究
摘要:结果加重犯是刑法中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由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两个要素构成,加重结果在结果加重犯中的地位在单一形态论、复合形态论和危险性说中是不同的,结合形态二元论结合之前的观点,将其分为形式的结合形态与实质的结合形态,对加重结果的地位有了比较科学的认识。又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为例探讨了加重结果的表现形式,认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可以被认定为加重结果。最后归纳四点加重结果的认定规则,第一,加重结果必须是犯罪成立条件之外的结果;第二,加重结果必须是刑法明确禁止的后果;第三,加重结果必须在基本犯结果上有所加重;第四,加重结果必须是实害结果。
关键词:加重结果; 地位; 表现形式; 认定规则
一、文献综述
结果加重犯作为一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刑法概念,其研究主要集中在日本和德国。关于讨论结果加重犯的理论基础和加重结果在结果加重犯构成中的地位的学说,主要有单一形态论、复合形态论和危险性说。这几种学说在外国文献中都有详细的介绍。危险性说是德国的通说,也是日趋流行的一张学说,结合形态说则是日本如今的权威观点。近年我国刑法学界,提倡危险性说的学者在逐渐增加,但仍然以结合形态说为主流。在判例法国家虽然没有结果加重犯这个概念,但仍会出现超出基本犯罪构成的加重结果,这在一些判例法国家的刑法典中有所体现,比如美国刑法中的“重罪谋杀罪规则”。除结果加重犯的理论基础以外,我国对结果加重犯的研究也在逐渐扩大,张明楷教授、黎宏教授等学者的著作中都涉及了对结果加重犯的研究,阐释了其概念和构成特征,其中也包括了对加重结果这一重要构成要素的介绍。例如张明楷教授在《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与刑罚》一文中就有了专门针对加重结果的部分。近两年已经有学者系统的研究了结果加重犯,并把加重结果作为一个重要部分对其存在的基础,支撑的原理以及特征做出了详细的解释,整理成册出版。当然更为深入介绍加重结果的资料仍以外文为主,国内更多的是以期刊和专著为载体的在研究结果加重犯这一大的课题时涉及的对加重结果的一些看法。
(一)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的地位
结果加重犯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一直被学界广泛关注,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作为犯罪形态的要素之一具有一定的探讨价值。此部分以单一形态论、复合形态论、危险性说、结合形态二元论四种学说分别阐释。“单一形态论”对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十分简单,只要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加重结果,就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只作为客观处罚条件,不作为构成要件。对单一形态论的认识在各家学说中几乎没有异议。在张明楷教授发表的《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与刑罚》一文中,引用日本学者的观点对“复合形态论”作出评价,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犯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过失犯的复合形态;由于过失犯一般不处罚未遂,所以没有发生加重结果时,也不成立结果加重犯。[1]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相较,其主要特点是超越性,即加重结果超出了基本构成的范围,成为“加重构成”的构成要素。[2]“危险性说”认为,立法者创设结果加重犯,意图是用重刑来阻止行为人实施那些常常易引发重结果的危险的特别犯罪类型,强调了结果的高危险性以及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紧密性。结合形态二元论是邓毅丞博士在《结果加重犯的基本原理与认定规则研究》一书中提出的新的综合性观点,认为从责任主义的角度出发,结果加重犯的基本原理可以分为两种结合形态,即结果加重犯的结合形态二元论。[3]此学说主张从两个层次来分析加重结果的地位,这两个层次分别是形式的结合形态以及实质的结合形态。形式的结合形态可以说是浅层的、法定的结合形态,实质的结合形态通常没有明确详细的法律规定,但由于其法定刑严苛,需要对其进行约束。其中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的直接关联性和行为人主观的“重过失”都是结果加重犯成立范围合理限缩的条件。
“单一形态论”将加重结果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复合形态论”意识到了加重结果应当作为构成要素但不符合罪刑均衡,这两种观点显然都不能对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的关系做出合适的评价。从海外引进的“危险性说”则进一步肯定了加重结果的地位并提出以高危险性来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但却无法说明加重的处罚根据。复合形态论、危险性说和结合形态二元论都将加重结果纳入了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之中,实际上肯定了加重结果作为评价结果加重犯的要件的重要地位。
- 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的表现形式
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为例探讨加重结果的表现形式。排除法条中常见的加重结果的形式,细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情形会发现,此种情况似乎处于是与非的边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刑法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故意伤害罪包含三个量刑的层次。一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者在严重程度和量刑上都呈递进关系。
